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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拟设IPO前引资限期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4日 07:58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0月14日消息,据港媒报道,部分新股于上市前引入的投资者,可享优厚条件,对其他新股认购人不公平的批评。港交所(00388)旗下上市委员会昨日就此发出指引,拟设IPO前引资限期。

  据香港《经济日报》报道,多年来市场一直关注,部分新股于上市前引入的投资者,可享优厚条件,投入成本远低于招股价,引来对其他新股认购人不公平的批评。港交所(00388)旗下上市委员会,昨日就此发出指引;但《上市规则》会否就此修订,则留待市场咨询后决定。

  递表前28日 或挂牌前180日完成

  有关指引订明,除在非常特殊情况外,联交所一般会要求首次公开招股前的投资,必须在首次呈交的首次上市申请表格日期前至少足28天,或申请人股份交易首日前足180天完成。

  若有关的资金已经交付,而申请上市公司已经收到并不可撤回,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即被视为已完成。

  联交所又指,上市委员会也明白,在某些情况下上市前投资的条款,或有必要较首次公开招股的条款为佳,例如当申请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财政紧绌的情况,委员会会考虑每宗个案本身的事实及情况。

  委员会最近审理两宗上市申请,均是申请上市公司在呈交申请表格当日,才签订上市前的投资协议,而有关交易的完成日期,皆在其后并临近上市聆讯日期,涉及的价格也远低于首次公开招股价。相比起参与这两宗首次公开招股的投资者,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所享的条款大为优厚。

  先咨询市场 决定是否修例

  就该两宗上市申请,委员会在考虑有关的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条款及情况后,认为其抵触了《上市规则》的若干原则,包括证券的发行及销售均须以公平有序的形式进行,以及所有证券持有人必须受到公正及平等对待。委员会认为,申请上市公司一是应撤销有关投资;一是应押后上市时间表,使上市前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与认购首次公开招股的投资者有明显分别。

  港交所董事会于08年曾委顾问就《上市规则》及其应用进行策略检讨。顾问指市场人士在新股上市前投资事宜难以找到划一规定依循。顾问亦建议,联交所因应目前市场常规检讨配售指引,联交所计划不久后就应否修订配售指引及相关的《上市规则》规定展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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