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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指上市申请文件水准下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6日 18:27  财新网

  证监会发现,在多宗上市申请的案例中,保荐人在招股章程初稿内,没有妥善识别并说明上市申请人与分销商及供应商等人士的重要利益关系【财新网】(记者 王端 26日发自香港)香港证监会26日提醒保荐人应透彻了解上市申请人的业务运作,并审慎评估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资料是否足够。

  香港证监会发表最新一期《双重存档简讯》,文中提到多宗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没有在招股章程初稿内,妥善识别并说明上市申请人与分销商及供应商等人士的重要利益关系。

  证监会指出,在一宗个案中,上市申请人向若干曾经是其僱员的分销商销售产品,但招股章程初稿只提供了有限的相关资料。经证监会会查询后,才发现上市申请人在业务纪录期内营业额显着增长,主要是因为销售产品予这些分销商。

  这些分销商从前受聘于上市申请人时,获发的薪酬不高,但上市申请人要求这些分销商预先支付大笔购货款项。保荐人并没有就此审慎评估这些分销商如何筹得资金向上市申请人进行首批采购。

  此外,证监会指出,上市文件亦应披露充分资料,使投资者可以对上市申请人的财务表现作出有根据的评估。

  证监会表示,在一宗上市申请中,招股章程初稿及相关文件就申请人财务表现提供的资料可能严重失实,但由于上市申请人在会计师及保荐人辞任后撤回上市申请,证监会未能再作跟进。

  简讯亦指出,上市申请人信息披露不足的情况,当中包括一些矿业公司,以及一些成立于最近才获接纳为符合上市规定的司法管辖区的申请人。

  早前,河北天源矿业本已通过香港联交所聆讯,在展开投资者路演前,突然收到监管机构通知,指公司主席赵浩富涉嫌曾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操纵股市,而对于公司自称拥有储量2.89亿吨的大型铁矿,也有多方质疑。

  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Martin Wheatley)表示:“对上市申请进行妥善的尽职审查,是保荐人及其他专业人士而非监管机构的责任。若要待监管机构通过审阅文件提出质询,有关方面才作出披露,只会使上市过程缺乏效率及受到不必要的延误,甚至令人怀疑是否还有其他重要资料未被监管机构在审阅上市文件过程中发现。”

  在上市审批程序上,香港自2003年施行双重存档机制,即上市申请人除了向香港交易所递交资料和上市申请等文件,必须同时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港交所是所有上市事宜的前线监管机构,负责审阅所要披露的资料,核准上市申请。但香港证监会有权否决上市申请。如果证监会对上市文件有任何质疑,会通过港交所向有关公司反映。

  证监会指出,在双重存档制度下,在截至2010年3月止六个月内,证监会透过联交所接获68宗上市申请。审核之后,证监会就当中60宗个案提出意见,另有两宗申请所递交的文件因出现严重缺失,证监会须待申请人作出重大修正后才再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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