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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市场如何打击内幕交易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一欣 律师

  2010年5月18日,国美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罪之刑案在北京二中院一审宣判,其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其中,黄光裕因内幕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罚金6亿元,加上同案人杜鹃、许钟民也因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3年,分别处以罚金2亿元、1亿元,故因内幕交易罪产生的罚金高达9亿元。该案成为自1993年以来,内地最大的内幕交易案,该案也产生了内幕交易案中的最大罚金。

  不久,黄光裕在内地部分的刑案将告一段落。但此之后,他还将面对香港司法机构法律制裁,其已被提起证券欺诈有罪指控。2009年8月,香港高等法院曾批准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冻结黄光裕及其妻16.55亿资产的申请。这里涉及香港证券市场与香港法律。那么,香港证券法是如何规制证券欺诈行为,尤其是内幕交易行为呢?

  香港证券市场是亚太地区最重要的证券市场之一。保持投资者信心的一个重要来源,即是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在香港,打击内幕交易有着一套完善的监管制裁机制,值得借鉴。

  法例与机制

  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指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不对称的交易,以违法获取利益或逃避损失,其实质是使其他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原则。因此,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已成为全球证券监管机构面对的重要问题。截至2009年9月30日,香港证监会调查的案件中,有26%的案件涉及内幕交易。

  “市场失当行为”是香港证券法的一个重要概念,指对整体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健全及公平运作有负面影响的活动,这些活动会对市场或市场价格造成一个虚假或误导的表象。2003年,香港颁布了监管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新法例——《证券与期货条例》。其中,对“市场失当行为”作了清楚的界定,其包括内幕交易、操纵股票市场、虚假交易、操纵证券或期货合约价格、披露不合法的证券或期货合约交易资料、披露虚假及误导资料等6项。

  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颁布前,内幕交易只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由香港内幕交易审裁处负责裁决。被裁定为内幕交易者的人士,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缴付一笔罚金了事,金额最高不超过内幕交易获利或避损的3倍。当时,适用的法例是1990年颁布、1994年修订,以英国《公司证券(内幕交易)法案(1985年)》为母法的香港《证券(内幕交易)条例》。2003年,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颁布后,内幕交易行为已列为刑事犯罪,并加重了行政处罚力度,实施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三轨并行。

  行政处罚改由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监控、调查,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作出裁判。一旦内幕交易被认定,相关人士需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缴付一笔款项,款项不超过其获利或避损金额,审裁处还可对相关人士作出在证券市场中任职及证券处置的限制。其中,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是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成立的独立司法机构,专门处理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裁判机构。如被提起刑事诉讼的,由刑事法庭作出判决。违法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入狱10年或罚款1000万港元。该法例还赋予遭受金钱损失者追讨赔偿的民事诉权,内幕交易者可能面临其它投资者的巨额赔偿诉讼。

  发生内幕交易案件后,香港证监会在完成调查后,根据案况,或考虑在法院提出刑事诉讼;或将报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司长,考虑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与评述

  2009年之前的10年间,在香港有29起内幕交易案被香港内幕交易审裁处,或之后的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决,予以行政处罚。2006至2007年度,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共裁决与4家上市公司有关17名人士为内幕交易者,这些违法者共被收缴非法所得2510万港元、并处罚款2480万港元及承担1200万港元的诉讼费。其中,大部分人还同时被判处1至3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截至2009年底,香港已发生5起因内幕交易而被刑事诉讼的案例。目前,有些案件还在审理中。经了解,香港尚无由投资者提起的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例及其记录。

  首先,行政处罚案例。陆家祥买卖中国海外发展(00668.HK)股票内幕交易案。2004年1月7-26日,当时在摩根大通证券(亚太)担任股票部门销售人员的钱柏昌,向前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JF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副总裁陆家祥及另一人梁志强提及摩通与中国海外发展洽谈情况,透露了拟配股方式。陆、梁两人认为,消息公开后,中国海外发展股价将会下跌。于是,分别卖出各自负责管理的基金中持有的中国海外股份。

  2009年7月8日、8月20日,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3人涉及内幕交易。审裁处同时向陆家祥发出禁止令,未经许可不得参与任何公司的管理,亦不得取得、处置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处理任何证券,为期9个月。2010年4月1日,香港证监会宣布,终身禁止陆家祥重投证券界。

  其次,刑事制裁案例。之一:熊丽美买卖顺龙控股(00361.HK)股票内幕交易罪案。熊丽美是顺龙控股全资附属公司顺龙高尔夫球制品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职责包括监控客户的未清缴款项。

  2004年10月,熊丽美获悉,顺龙控股主要债务人Huffy Corporation已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当时,Huffy Corporation欠顺龙控股约1190万港元货款。虽然当时Huffy Corporation破产一事已公诸于众,但市场对该公司与顺龙控股的影响一无所知。熊丽美得到消息后,于2004年12月,将其持有的18万股顺龙股份悉数卖出。2005年4月19日,顺龙控股向市场公布其纯利下跌35.2%,部分原因是Huffy Corporation破产导致其需作出950万港元的坏账拨备。消息发布当天,顺龙控股股价下跌,而熊丽美则避免了6.33万港元亏损。

  事后,香港证监会对熊丽美展开调查,并进入刑事法律程序。2008年7月18日,熊丽美在香港东区法院承认有关内幕交易的控罪,被判处入狱6个月,缓刑两年,并因此罚款20万港元,及向香港证监会缴付20523港元调查费。其成为香港援引《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内幕交易条款,并被裁定为内幕交易罪的第一人。

  之二:马汉扬等买卖联洲珠宝(00926.HK)股票内幕交易罪案。2006年6月,联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联洲珠宝要实施私有化,法国巴黎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BNP”)为这项交易向联洲国际提供投资意见,7月11日公布私有化建议公告,当日交投量大增。10月23日,私有化建议生效。翌日,联洲珠宝被除牌。BNP副总裁马汉扬,参与了这一过程,并知悉联洲珠宝私有化的时间表和进度。

  6月1日至7月6日间,当马汉扬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后,与女友卢钰华一起大量买入联洲珠宝股票。其将此信息告诉了其胞兄、嫂及侄,让他们也买入,共257万股,占停牌日市场总成交额的93%。7月11日后,他们把股票全数卖出套现,净赚88.67万港元。

  案件发生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1条,向区域法院提出对马汉扬等人的刑事检控。2009年3月31日,香港东区法院裁定内幕交易罪名成立,马汉扬被判入狱2年2个月,罚款23万港元;卢钰华被判入狱12个月,罚款21万港元。而马汉扬兄、嫂、侄亦被判240小时社会服务令,罚款45万港元。法官认为,马汉扬等人的行为削弱投资者及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案情尤为严重,严重违反诚信。

  之三:林嘉辉、方仁宏买卖媒体伯乐(08072.HK)股票内幕交易罪案。2005年,德高贝登有限公司考虑收购媒体伯乐(2006年4月已退市),并委聘里昂证券资本市场有限公司(CLSA Equity Capital Markets Ltd)担任其财务顾问。

  里昂证券原投资银行总监林嘉辉虽没有直接参与上述收购交易,但作为里昂证券高层人员,他获取上述收购信息。其后向好友、供职于HSZ(HongKong)投资管理公司原基金经理方仁宏作了透露。于是,方仁宏在2005年7月21日至9月12日间,以低价为HSZ旗下一只基金及本人非法买入共1062.6万股媒体伯乐股票。9月21日,德高贝登收购媒体伯乐消息公布后,媒体伯乐股价飙升。方仁宏悉数卖出,其基金赚取339万港元,他本人赚取102.65万港元。而林嘉辉之妻,因持有HSZ基金,间接获利。

  由此,林嘉辉、方仁宏受到香港证监会调查,并提起刑事诉讼。2009年7月7日,两人在香港湾仔法院承认犯内幕交易罪,交易金额涉及约1160万港元,非法赚取利润逾400万港元。7月20日,区域法院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1条,认定内幕交易罪名成立,林嘉辉被判处6个月监禁和69000港元罚款,方仁宏被判处12个月监禁和137万港元罚款。2009年11月24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作出决定,林嘉辉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这是香港历史上第3起内幕交易者被判刑的个案。

  之四:杜军买卖中信资源(01205.HK)股票内幕交易罪案。2007年5月2日,中信集团旗下的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资源)停牌。5月9日,中信资源发布3份公告并复牌,称中信资源从母公司中信集团手中,收购其在哈萨克斯坦油田的资产,并发行10亿美元债券为收购哈萨克斯坦油田的资产提供资金。同时,中信资源的子公司中信海月,取得购买持有中国渤海湾油田运营权的天时集团能源有限公司90%已发行股本的权利,该交易作价1.5亿美元。复牌当天,交易量大增。5月17日,中信资源发公告称,已完成发债,并获得5倍的超额认购。

  中信资源此次债券融资,是由贝尔斯登、摩根斯坦利(Morgan Stanley)担任发债的承销商。摩根斯坦利参与中信资源发债,约始自2007年2月。其亚洲区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区固定收益部主管杜军,涉嫌在担任债券承销商团队成员、参与相关计划期间,利用客户收购交易内幕消息,多次买卖客户股票牟利。经香港证监会调查,杜军在2007年2月15日至4月30日间,利用掌握的中信资源内幕消息,先后9次以8710万港元分次购入2670万股中信资源股票。

  2007年5月,摩根斯坦利发现杜军涉嫌内幕交易,向香港证监会举报,并对其停职。2008年7月10日,杜军在香港机场被香港警方逮捕,香港证监会对他提出10项刑事指控,其中包括9项内幕交易罪和1项唆使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罪。

  2009年9月11日,香港东区法院庭审该案,杜军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是内幕交易实际利润为200万港元,股价的上升受公开利好的影响,其获利源于第一次卖出的1300万股,余下股票亏损。9月18日上午,控方香港律政司代表当庭澄清,扣除交易费用后,杜军从内幕交易获利约2300万港元。

  9月18日下午,法院裁定对杜军的10项内幕交易控罪全部成立。法院没有采用辩方律师所述的实际利润(Actual Profit),而是采用控方所述名义利润(Notional Profit),认定杜军内幕交易共获利约2332万港元。因此,杜军被判处入狱7年,并处以2332万港元罚款。同时,裁定杜军5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不得参与任何市场交易。这是香港历史上第5起因内幕交易刑事诉讼案,同时还是涉案金额最大、判刑最重的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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