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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1人1票制漏洞多 政府推动条例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30日 07:51  新浪财经

  星岛环球网报道,现时上市公司提出私有化,须在法院会议获得过半数股东人数通过,而这种“数人头”的方式,却被不少市场人士质疑存在漏洞,或被利用扭曲投票结果,应予以废除。港府正推动重写《公司条例》,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秘书长梁志仁表示,待电讯盈科(008)法院聆讯结束后,对于是否修改条例中私有化须“数人头”的安排,料在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内讨论,其意见亦放入第四季《公司条例草案》拟稿一并咨询公众。

  上市公司透过协议安排进行私有化,根据《公司条例》第一六六条,须召开法院会议,除了要取得出席股东四分三股权同意外,亦要得到过半数股东人数同意,方能通过私有化议案。

  不过,现行私有化表决制度上的漏洞,一直引起外界关注,尤其针对“数人头”的安排,只要动员充足,少数股份即可左右私有化结果,代表性受到质疑之余,可能成为刻意影响表决结果的切入点。而电盈私有化风波更令争论加剧。

  梁志仁接受本报访问时表示,当局确实收到市场意见,表达对《公司条例》第一六六条中私有化表决制度的关注,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成员也提出复核有关条例,所以港府在第四季《公司条例草案》拟稿完成前,不排除再探讨有关条例,惟现时未有具体建议作出修改,亦未在委员会内正式讨论。

  他预计,有关条例要待电盈法院聆讯完结后,才可在委员会内讨论,如有意见会放入《公司条例草案》拟稿,与其它重写事项一并咨询公众。电盈的聆讯将于本周三(四月一日)继续进行,惟有关司法程序何时完结仍属未知之数。

  有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成员亦不赞同“数人头”的投票方式,他表示,按现代公司法概念,这不是一个正确的指标,因为委派代理人投票,即使代表大量股权,投票时仍只当一票计,制度并不合理,认为本港长远应废除以股东人数作表决标准的制度。

  目前英国、澳洲及新加坡的公司法亦有订定类似条文,规定私有化安排须获过半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另一名委员会成员表示,英国仍保留有关规定,相信有其理由,由于委员会尚未正式讨论,对于应否取消“数人头”的做法,他不便评论,但预计会有一番争论。港府正草拟《公司条例草案》拟稿,并计划在今年第四季进行公众咨询,预计在明年下半年将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问及第一六六条可否作临时性修订,梁志仁表示,该条例影响层面广泛,未必只是单一上市公司问题,所以按时间表讨论咨询较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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