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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把黄光裕与陈旭明案搞得云遮雾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30日 17:03  钱江晚报

  作者:杨涛

  11月26日下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舞王”大火涉案公职人员的审理情况。最近,媒体和社会上流传在陈旭明家中搜出现金千万、天花板装满现金、陈妻狂烧钞票、陈在舞王持有干股等,根据检察机关所掌握的情况,这些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11月27日《广州日报》)

  不过,深圳检方的回应相对于社会舆论,已经晚了一个节拍。此前曾有新闻报道说,“ 陈旭明家藏现金千万余元,总资产过亿。”(11月25日《现代快报》)而相关评论更是铺天盖地,诸如质疑陈旭明何以能收受如此多金钱,他的官职到底从何而来,有的评论甚至质疑官方为何不进行回应,让检察机关陷入被动状态。

  无独有偶,类似事情也发生在北京公安机关办理黄光裕案上。迟至11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办才向有关媒体表示,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目前正接受调查。而在此前,有关黄光裕涉案被警方带走的消息已经在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有消息称,黄光裕是为了让国美电器在港上市而行贿了某官员;也有消息称,黄光裕是涉嫌操纵股票股价。相关评论也是铺天盖地。媒体已经爆炒多时,北京市公安机关才进行一点信息公开,令公众有些失望。

  公安、司法机关往往在舆论和媒体推动下进行有限的司法公开,跟我国司法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不完善、许多方面甚至空白有莫大关系。去年4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颁布,对于政府的信息公开有法可依,但是,对于司法信息公开却缺少一部法规或法律。目前司法机关的信息公开,往往仅限于一些办案程序和职责的公开,以检察机关为例,在上个世纪末,检察机关就推行了“检务公开”的制度,但“检务公开”只涉及检察机关职责与办案程序的公开,对于具体个案的信息能否公开、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公开却没有规定。而公民的法治意识的高涨,公众对于司法信息公开的诉求日益高涨,而司法机关对司法信息公开却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总是在公众诉求高涨时,在舆论推动下,进行有限的信息公开。司法信息公开的滞后,影响到公众的知情权实现,进而影响到司法机关本身的权威与声誉。

  司法信息不同于政府信息。在具体案件中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中,有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有些信息可能涉及侦查方向,相关信息的公开可能影响到下一步的侦查,并非任何时候都能公开任何信息,因此,我也理解一些司法机关在公开个案信息时的犹豫。但是,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迫切需要一部有关司法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司法信息必须公开,让司法处于透明、处于公众监督之中;同时也界定司法信息公开的限度,规定哪些信息在哪一阶段可以进行什么程度的公开,用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公开,比如在侦查之中,公开涉案人与涉嫌罪名,在逮捕阶段,公开逮捕的事实与涉嫌的罪名、涉嫌犯罪的简单事实,在起诉阶段,公布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等等,赢得公众的信任、理解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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