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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高等法院撤销一项早前取得的临时强制令的决定,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该临时强制令旨在防止涉及一宗仍在调查中的内幕交易案的资产遭人耗散。
证监会亦已分别在10月24及27日取得高等法院及上诉法庭的命令,暂缓执行有关撤销该临时强制令的命令,直至法庭就上诉作出裁定或另行颁令为止,以防止有关资产在上诉待决期间遭人耗散。
该临时强制令冻结总值达4,300万元的资产,原因是证监会有证据显示并怀疑“C”(法院颁令不得披露此人的身分)涉及亚洲电信媒体(00376-HK)的内幕交易。
高等法院在2008年10月22日撤销针对“C”及其控制的两家英属处女群岛公司的临时强制令。
证监会在2008年10月24日就高等法院的决定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聆讯日期待定。
证监会指出,已在上月24日及27日取得高等法院及上诉法庭的命令,暂缓执行相关撤销临时强制令的决定,直至法庭就上诉作出裁定或另行颁令为止,以防止有关资产在上诉等待裁决期间被耗散;不过,高等法院决定撤销临时强制令,主要原因是被告居于北京,相关资产亦处于其他海外司法管辖区,因此本港法官并无司法管辖权。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表示,期望上诉法庭的裁决,可以解决如何对境外人士执行香港证券法例,以及防止相关人士进行失当行为等问题。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股份交易早在亚洲电信媒体通知市场收到清盘呈请及清盘法律程序展开之前已经进行。
C在市场普遍知悉法定要求偿债书及清盘呈请的消息前,先行将约1亿股亚洲电信媒体股份
出售。强制令所冻结的款额,便是证监会觉得C因出售这批股份而得以避免亏损的金额。
强制令可防止资产在等候证监会完成调查期间遭人耗散,并可确保假如展开相关法律程序和法院作出针对C的命令,亦有足够资产应付金钱罚则、赔偿或交出利润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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