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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第2议定书在香港刊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8日 19:42 新华网

  新华网香港4月18日电 实施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第2议定书18日在香港刊宪,4月23日将提交立法会审议。

  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在落实执行全面安排时,内地和香港对于部分条款在释义方面有不同的意见。经过磋商,双方对修订全面安排的条款达成共识,并签订第2议定书。

  第2议定书澄清,凡在任何12个月内,香港企业在内地提供劳务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即应视为在内地设有常设机构并有责任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183”取代“6个月”为计算单位较以往清晰,因“月”的定义曾引起不同的释义。

  议定书也订定,若在香港居民转让任何公司股份之前3年内,该公司财产至少50%曾经为内地不动产,内地可以就转让该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征税。在签订第2议定书前,并没有定出“3年”这个参考时限。

  同时,若香港居民在转让内地公司股份之前12个月内,曾经拥有该公司至少25%股份,内地可以就转让该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征税。在签订第2议定书之前,并没有定出“12个月”这个参考时限。

  第2议定书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代表香港特区政府,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1月30日在北京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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