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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外资持发钞行20%股权即撤发钞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 10:11 财华社

  《苹果日报》引述金管局货币管理部助理总裁刘应彬表示,任何外国政府的控制实体持有本港发钞行或其控股公司20%或以上权益,已违反条件,足以促使当局按程序“撤回发钞资格的决定”,当中不存在若只增持多1、2%股权是否仍“有数讲”的谈判情况。

  他又强调,无论政府对现行发钞行的发钞授权作任何最终决定,“绝不影响有关发钞行以往依法发行,并获十足美元储备作支持下发行、而仍在市场流通的钞票”,他说,任何发钞行若被撤回发钞资格,该行已发行的有关钞票将一直是本港有效法定货币,公众毋须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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