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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限价房5年内不得转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0日 10:47 财华社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推出限价房管理办法,公布《广州市限价商品房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限制买家在购入限价房5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5年后转让亦须补交土地收益。

  有关差价计算方式,按出租及转让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市场价格与限价房购买价格差价的七成计算,若限价房购入价每方米100元(人民币,下同),5年后转让,同区商品房价每方米200元,须补交土地收益则为每方米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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