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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发布实施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 09:43 财华社

  财华社深圳新闻中心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日前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并于今日发布实施。根据规定,可提出复核申请的包括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人不服上证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等四种情形。依据该规定而成立的第一届复核委员会委员名单也同时正式对外公布。

  《暂行规定》对可复核事项范围、复核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委员条件、审核程序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是复核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直接依据。

  根据《暂行规定》,可向上证所提出复核申请的包括四大情形:第一,

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
证券
发行人不服上证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第二,上证所会员不服公开谴责、罚款、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第三,上证所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服本所公开谴责决定;第四,上证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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