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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制订新指引方便认可基金转授职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 17:59 财华社
证监会表示,为令认可基金的经理转授投资管理职能予海外公司更具灵活性,特制订新的处理方法,准许认可基金的经理为业务需要,而向非认可监察制度转授职能,同时发出指引阐释身为证监会持牌人或其投资管理职能位的基金经理,在符合什么主要准则下,可转授投资管理职能,予位於非认可监察制度的司法管辖区的联属公司。 证监会期望,指引可吸引更多基金从全球各地进入本港市场,并由最贴近基金所投资市场的公司管理;并鼓励基金公司与其直接联络,商讨任何有关向非认可监察制度的司法管辖区转授职能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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