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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集团两大股东名誉侵权案陈宁宁败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18:19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9月18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对中国东方集团两大股东的名誉侵权案作出判决:驳回陈宁宁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陈宁宁承担。9月4日北京海淀区法院曾公开开庭审理了该集团第二大股东陈宁宁状告第一大股东韩敬远,以及国内一知名财经媒体一案,陈宁宁称两被告关于其“涉嫌伪造签名”一说严重失实,已造成名誉侵权。 此侵权之诉起于今年5月25日国内某知名财经媒体公开报道了以“陈宁宁涉嫌伪造签名”为标题和主体内容一文。该文作者在采访中国东方集团董事局主席韩敬远、副董事长陈宁宁及相关人等后,发表上述文章,文中表述陈宁宁涉嫌伪造韩敬远签名以非法获得进口平价铁矿石,实现收益在6000万美金之上。 该文刊登后随即遭到嘉鑫控股董事长陈宁宁的强烈反对,并在其后将上述财经媒体和韩敬远告上法庭。 嘉鑫方面的案由是:两被告关于嘉鑫控股董事长陈宁宁在协议书和委托书上“涉嫌伪造签名”之说严重失实,对陈宁宁造成名誉侵权,因此其要求两被告赔偿1000元的损失,并在全国性的平面媒体与网络媒体上公开道歉。 对此,北京海淀区法院的判决认为,经审查尚没有任何司法机关认定陈宁宁具有伪造签名折椅事实,而媒体和韩敬远在表述中均未称陈宁宁伪造签名,使用“涉嫌”一词系不确定性用词,“被指涉嫌伪造”、“涉嫌欺诈”均是不确定性的表述。同时还指出“对于一篇文章是否侵权不应仅选择其中的标题或一两句话的内容作出判断,而应在阅读全文内容后进行整体判断。” 判决书还称:“作为公众人物的陈宁宁应当对涉及自身的评价持宽容理解的态度。”对此判决,如果陈宁宁不服,还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递交上诉状。 据知情人称,这起名誉侵权案可能只是两大股东漫长而复杂纠葛之中的一段小插曲。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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