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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集团两大股东名誉侵权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6日 19:34 新浪财经

  震动香江资本市场的中国东方集团(0581.HK)收购大战,其硝烟弥漫正以燎原之势延伸到京城。

  9月4日下午,北京海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东方集团两大股东的名誉侵权案,该集团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宁宁状告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韩敬远,以及国内一知名财经媒体,称两被告关于陈宁宁“涉嫌伪造签名”一说严重失实,已造成名誉侵权。

  这起侵权之诉引起国内多家媒体关注。据新浪财经了解,多家媒体到庭旁听。而隐在其后的收购大战,也使得这起庭审变得不同寻常。

  此侵权之诉起于今年5月25日国内某知名财经媒体公开报道了以“陈宁宁涉嫌伪造签名”为标题和主体内容一文。该文作者在采访中国东方集团董事局主席韩敬远、副董事长陈宁宁及相关人等后,发表上述文章,文中表述陈宁宁涉嫌伪造韩敬远签名以非法获得进口平价

铁矿石,实现收益在6000万美金之上。

  该文刊登后随即遭到嘉鑫控股董事长陈宁宁的强烈反对,并在其后将上述财经媒体和韩敬远告上法庭。

  嘉鑫方面的案由是:两被告关于嘉鑫控股董事长陈宁宁在协议书和委托书上“涉嫌伪造签名”之说严重失实,对陈宁宁造成名誉侵权,因此其要求两被告赔偿1000元的损失,并在全国性的平面媒体与网络媒体上公开道歉。

  庭上双方各执己见。

  嘉鑫方面代理律师承认嘉鑫控股用来购买进口铁矿石的协议书和委托书签名是复制而成。但该律师否认复制等同于伪造。并称,复制只是中性词,并非伪造带有明显贬义,其强调说,嘉鑫方面相信唐山市公安局的鉴定结果,不过公安局未鉴定签名的复制人是谁,在此情况下韩敬远及报道该事件的媒体就指称是嘉鑫控股董事长陈宁宁,严重失实。

  被告律师则强调说,陈宁宁乃嘉鑫控股100%的实益拥有人,在伪造签名之事上,陈宁宁作为最终获利方,因而原告认为两者毫无关系,显然难以令人信服。更为重要的是,上述财经媒体仅指称陈宁宁涉嫌伪造,并未直指陈宁宁本人伪造。

  多位参与庭审的人士回忆,当日庭审严肃,双方互不相让,以至于下午5点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均拒绝接受庭外和解。相关判决则需要假以时日。庭审结束后,双方律师均拒绝就此发表评论。

  据知情人称,发生在京城北部一法院的名誉侵权案可能只是两大股东漫长而复杂纠葛之中的一段小插曲。

  目前,中国东方集团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韩敬远通过Wellbeing直接持有中国东方集团共44.52%股权,中国东方集团执行董事陈宁宁则通过Smart持股28.11%,其他股东持有26.71%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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