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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修改有关结构性产品到期通知的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 16:57 新华网

  新华网香港4月30日电(记者 王悦欣) 香港联合交易所近日宣布,联交所上市规则中有关结构性产品到期通知的条文已经修订,即时生效。

  根据过去的规则,在联交所上市的任何结构性产品的有效期届满时,结构性产品发行人必须就产品有效期届满一事发出通知。联交所已修订的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如属于会自动行使的现金结算结构性产品,发行人无须在该结构性产品正常届满时发出通知;如结构性产品因强制收回事件触发其有效期届满或到期,发行人须在发生强制收回事件当天发出有关通知。

  香港联交所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表示,以往规定发行人要发出到期通知,原意是要提醒投资者决定是否在权证到期前行使权证。不过,由于现在所有以现金结算的结构性产品均必须包括一项自动行使的条款,因此如到期日有关结构性产品属价内,即会自动结算,投资者无须采取任何行动。

  韦思齐说,如属于实物交收的结构性产品,由于产品持有人若要行使权证必须向发行人呈交行使通知,所以,发行人仍须在产品将到期时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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