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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宣布内地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 18:15 财华社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在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其筹集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可通过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汇入具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内地金融机构,而发债机构可将人民币汇入香港,以支付债券利息和偿还本金;央行并决定,授权中银香港(资讯 行情 论坛)(2388-HK)继续担任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公告指出,清算行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存款,除香港参加办理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其所吸收的香港居民个人及香港指定商户的人民币存款外,亦扩大至包括香港人民币债券发行人的存款;上述安排将在各项技术准备及相关管理办法完成后实施。 央行上周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以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截止06年11月底止,香港共有38家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约22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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