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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出口商品实施零销售税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 14:35 财华社

  港府今日就商品及服务税(俗称销售税)发出谘询文件,其中建议每名抵港人士15带进香港的免税商品免税额订为3,000 元,进口货物的免税额则订为4,000元;如价值高於免税额,进口商品须按其全部价值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港府并建议无论以传统方式或电子方式进行的交易,徵收商品及服务税的方法都应一致;透过互联网购买而进口香港的商品,如其价值高於为低价值货物而订的起徵点(建议订为4,000元),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另外,根据目的地原则及按照国际做法,对出口商品和国际服务实施零税率;此外,香港有需要推行旅客退税计划;在这项计划下旅客带同所购的商品离境时,可获退回已付的商品及服务税;政府并建议的最低退税额应订为每商铺1,500元。

  港府亦表示,金融服务不应纳入商品及服务税的徵税范围;政府并建议对所有非住宅物业的销售和租赁徵税,而住宅物业的销售和租赁则可获豁免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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