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春霞 发自北京
“75号文发布以前,对于境外融资及上市的税务问题基本都处于监管真空地带,而75号文的实施,为今后可能发生的税收征管进行了铺垫。”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与商务合伙人陈明宇昨日表示,国家税务总局正在酝酿相关税收法规的出台。
去年10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此举被视为监管部门对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的解禁之举,而税收风险已经成为境外融资的一大阻碍。
“很多境外的风险投资以及境内有红筹上市打算的民企对税收风险都非常担心。”陈明宇谈到,这种风险来自于当前税收制度的不确定性以及纳税人对于制度的不明确而出现行为盲目。
陈明宇谈到,以前税务部门一直关注的是企业在境内经营时取得的收入,而境内企业和个人一旦开始转向境外资本,税法对此就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他举例说:“一家境内的民企,在各大城市有100家连锁企业,那这家企业想到境外上市的话,它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去境外注册一家公司。”根据现行的税法,这一举动本身有没有税务责任,现在并没有明确。
据了解,一般境外融资的思路是,在境外设立两家SPV,一家作为中间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进行控股,另一家作为未来上市主体,并对中间控股公司进行控股。“这个动作本身有没有税务责任?以及这家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要和原来境内控制的企业通过过桥贷款或股权置换等的方式发生股权变更,这个环节又有没有税务责任?如果有的话,应该如何来确认?这些问题现在都还没有明确。”他说。
安永认为,未来税制改革可能会订立“实际控制地”法规,即对于境外上市主体,虽然其注册地在境外,但由于其实际控制地在境内,因此也将其视同为居民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
“资本的跨境流动给税收提供了很多的空间,就目前国内的税收体制来讲,在这方面是极其薄弱的,并不是说要建立最先进的税制,但是要寻找到符合国情的税收体系。”陈明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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