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谴责洛阳玻璃 建议其高管辞职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15:31 21世纪经济报道 | |||||||||
实习记者 薛桐 北京报道 日前,香港联交所发表针对洛阳玻璃(资讯 行情 论坛)(1108.HK)关联交易的谴责公告,措辞之严厉为先前罕有。谴责公告称,洛阳玻璃董事长刘宝瑛和副董事长朱雷波继续留任,将“有损股东利益”,建议其辞去公司管理层职务。港交所作出上述严厉谴责,缘于洛阳玻璃与其控股股东洛玻集团的三例关联交易。
港交所认定,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洛阳玻璃及其附属公司为洛玻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担保。在1998年底、1999年底和2000年6月30日,洛阳玻璃对洛玻集团的应收款分别约为3.78亿元、9亿元和8.51亿元,分别相当于公司资产净值的26.5%、60.7%和56.1%。 2000年9月23日,洛阳玻璃与洛玻集团及其他人士合组了一家名为仰韶的公司,洛阳玻璃及洛玻集团分别持有仰韶公司54%及10%的权益,洛阳玻璃出资4000万元,超过了其审计过的有形资产的3%。洛阳玻璃没有公布此项交易且事先未取得独立股东的批准。 洛阳玻璃、洛玻集团及第三方分别持有洛玻财务公司40%、50%及10%的权益。洛玻财务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4日决定将其资本由1亿元增至3亿元,其中洛阳玻璃投入了7100万元,超过了经审计的有形资产净值的3%。洛阳玻璃也没有公布此项交易且没有取得独立股东的批准。 在发现洛阳玻璃存在违规行为后,港交所上市委员会于2005年6月7日进行聆讯,最后作出上述裁决。 对于港交所建议刘宝瑛、朱雷波辞职的效力问题,港交所上市主管韦思齐表示,港交所无权要求辞退董事或迫令其辞职,但港交所将致函其控股股东洛玻集团,请该公司考虑港交所的意见。 香港投资学会会长谭绍兴认为,港交所此次裁决,是监管的一大进步,表明了港交所不会姑息违规行为,虽然港交所无权迫令他们辞职,但会给以后的类似行为起到阻吓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