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特別股东大会 衍生的法律问题!

康宏特別股东大会 衍生的法律问题!
2018年01月13日 15:26 财华社
康宏环球金融(01019-HK)在2017年12月29日特別股东大会上,董事会主席裁定两名股东不符合在股东会投票的资格,取消其投票权,理由是有两份入稟状向法院提出质疑其股权的有效性,因此该两名股东的股份将不计入投票表决。因此大股东郭晓群提出的动议取消曹贵子为首的现有一班董事,及委任一班由郭晓群提名的董事,在特別股东大会被否决。
 
香港法治精神,以及对基本人权保障的原则,就是任何犯罪嫌疑人无论多么可疑,都必须得到公平的审判,並在被证明有罪之前预设为无罪。同样的道理,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或财產(在这种情况下,是股东的投票权),直到对他/她被定罪前,谁都不能剥夺。况且,被告有权一直上诉推翻下级法院的任何判决,直至上诉至终审法院为止。康宏的现役管理层任意玩弄法律於股掌之中,没有经过適当的司法程序,仅仅依靠有人对这些股东提起法律诉讼这一点,就剥夺了股东应有的投票权。康宏的行为等於向香港司法制度摑了一巴掌,把社会的核心价值置於危险境地。
 
召开股东会的主席辩解说,经过公司顾问的充分考虑和指导,公司章程授权他根据个人的判断否决股东表决权。更荒谬的是,主席以为了「尽快刊发投票表决结果」为理由,居然任意通过点算另一名持股比例较小,但一样是入稟状答办人的股东票数。如果仅仅因为股东股权有效性被入稟法庭,该股东就被禁止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话,我们可能要准备接受,一个会议主席纯粹因为看不顺眼一个股东,便不允许他(她)在股东大会上投票,主席的裁决缺乏法律依据。
 
如果这种旁门左道的行为成了香港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先例,那么下一次,无论出於何种原因,如果有人想要阻止另一位股东投票,那么只需要提交一份入稟状,质疑该股东的股权合法性便大功告成,不必经过適当的审判,亦不必考虑案情,只要效法康宏董事会的做法,便可以为所欲为,任意DQ股东的投票权利。为了完整起见,在康宏的闹剧中,康宏是提呈法庭入禀状的原告人,其中会议主席本人正是公司董事会的董事,有点儿自编、自导、自演!
 
监管机构在那裏
 
虽然香港的诉讼程序长期以来被批评为冗长而令人沮丧,但確保被告得到公平的对待,不会出现未审先判。康宏滥用香港冗长的诉讼程式,通过向法庭提呈入稟状为藉口,任意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来实现他/她的意图。
 
而这妄为的行动似乎正在得到监管机构的支持!根据上市规则,康宏作为香港上市公司,按《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上市条例》受到证监会及香港交易所的监管。纵使如此,监管机构迄今一直保持缄默,並且对此视而不见。
 
快速瀏览证监会网站,可以看出证监会的一个重要执行理念,就是通过起诉和取消那些对股东造成压迫或不公平损害的董事,滥用其职位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的不当行为。
 
同样,香港交易所有权取消不具备適当技能,或不能以谨慎和勤勉的态度运用决策权的董事的资格。
 
康宏滥用诉讼程式会否成为香港上市公司的先例,给予主席在股东大会藉口,任意否决股东投票的权利。郭晓群表明会上诉,推翻12月29日特別股东大会结果。
 
作者为智易东方证券行政总裁藺常念


(责任编辑:finet)
股东大会 康宏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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