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01053)公布,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民初1138号,知悉判决如下,被告公司在此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65.20万元,并以该数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因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本案塬告已依法进行债权申报。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