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月07日07:28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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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1日,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士中国)原董事长吴长江以被告人身份,出现在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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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题:被控挪用资金9亿余元

  吴长江当庭不认罪 助理陈严认罪

  法治周末记者 肖莎

  2016年9月1日,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士中国)原董事长吴长江以被告人身份,出现在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

  此前的2014年10月,惠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吴长江予以刑事立案;2015年1月,吴长江被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批捕;2015年10月,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为期两日的庭审中,公诉人指控吴长江在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雷士中国的92388万元银行存款转为保证金,为其实际控制的5家公司做质押担保,所贷款项由吴长江支配使用,用于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极公司)的“雷士大厦”项目建设等,而这一行为未经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士控股)授权,同时也未经过雷士中国董事会通过。

  起诉书显示,雷士中国和雷士控股的关系如下:雷士中国的唯一股东是香港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雷士),香港雷士的唯一股东是世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投资),世通投资的唯一股东是雷士控股,雷士控股为香港上市公司。雷士控股曾聘任吴长江为雷士控股总裁、世通投资公司董事长、香港雷士董事长以及雷士中国董事长。

  “后由于被告人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银行将雷士中国公司的人民币55650.23万元保证金强行划扣,造成雷士中国公司巨额损失。”公诉人称。

  吴长江因而被指控涉嫌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吴长江还被指控涉嫌职务侵占罪,分别于2011年和2014年间两次职务侵占金额达137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吴长江表示不认罪。

  与吴长江同时受审的还有他的助理陈严,陈严亦被指控涉嫌挪用资金罪,公诉人称吴长江曾安排时任雷士中国董事长助理的陈严与孙某携带雷士中国公章到银行办理质押担保贷款相关手续。陈严在第二天的庭审中当庭认罪。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吴长江是否有权将存款转为保证金进行质押担保等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吴长江是否有权决定将公司存款进行质押担保

  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7月14日,雷士控股董事会免除了吴长江在雷士中国的董事长一职。事后雷士控股董事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交接,在交接过程中才发现雷士中国9亿余元存款被挪用为保证金进行质押担保的情况。

  吴长江在庭审中提及,自己之所以将存款转为保证金进行质押担保是有原因的,因为当时自己的很多做法得不到董事会的支持,心里很不平衡,就利用了公司的管理漏洞做了这件事。他表示雷士中国并未对自己有任何授权,也没有任何限制。雷士中国的唯一股东是香港雷士,而他本人是香港雷士的唯一执行董事。

  “将存款转为保证金进行质押担保这样的方案是银行向我建议的,具体准备哪些资料也都是按照银行要求做的。我也就此咨询了我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表示没问题。”吴长江称,他一直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自己有权做出将雷士中国的资金进行质押担保等相关决定。

  在庭审的最后环节“被告人陈述”中,吴长江还表示,连法律顾问都认为这么做没问题,自己一个非法律人士,怎么会知道这么做是犯罪?

  但公诉人认为,吴长江并不具备独自决定将9亿余元存款金转为保证金进行质押担保的权利,吴长江此举违反了公司法第16条、雷士控股在聘任吴长江为总裁时的《有限授权书》以及《雷士中国集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16条的内容是:“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依据这一法条,公诉人认为,考虑到无极公司等5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吴长江,就应该认为吴长江将雷士中国的资金为无极公司等5家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属于“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明显属于利益输送行为,在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吴长江应该回避,其更不应该享有将雷士中国的资金对外设定担保这一事项的决定权。

  “根据前述《有限授权书》,雷士控股还要求,对第三方担保超过300万人民币的,需要雷士控股特别董事会批准。”公诉人表示,虽然这份《有限授权书》是雷士控股与吴长江签订的,但是由于雷士控股和雷士中国特殊的股权关系,即雷士控股是世通投资的唯一股东,世通投资是香港雷士的唯一股东,香港雷士又是雷士中国的唯一股东,雷士中国的资产应该也属于雷士控股,吴长江在雷士中国的相关行为应受到《有限授权书》的约束。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还提到了《雷士中国集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和《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者规定,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20%的,需董事会审批;后者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结合上述证据,公诉人认为,吴长江以雷士中国董事长的身份擅自决定将雷士中国的9亿多元流动资金存款进行质押担保,超出了职权范围。

  公诉人还提到了吴长江此举的危害,即吴长江在将雷士中国的存款转为保证金对其实际控制的5家公司进行质押担保后,这些资金就脱离了雷士中国的控制,当这5家公司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银行就可以依法要求雷士中国就该笔资金承担担保责任,从而使得该笔资金陷入风险。事实上银行也正是根据合同约定,在触动了划款条款后,将5亿多元资金从雷士中国账上划走,给雷士中国造成巨额损失,款项至今尚未追回。

  “吴长江将雷士中国的资金用作担保的行为,属于使单位资金脱离单位控制陷入风险的行为。这正是挪用资金罪所要规避的财产风险,这种行为属于挪用资金。”公诉人表示,考虑到无极公司等5家公司为吴长江实际控制,吴长江的行为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情形,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

  在质证环节,公诉人也向法庭提交了包括了《雷士中国集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和《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章程》等在内的相关证据,吴长江当时表示,他并未见过《雷士中国集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这份文件。

  挪用资金为个人利益还是公司利益

  将雷士中国的9亿余元存款转为保证金后进行质押担保贷出的款项的用途是什么,是用于满足吴长江的个人利益还是满足雷士体系公司的公司利益,也是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

  吴长江在庭审中承认,将存款转为保证金并为无极公司等5家公司进行质押担保一事属实,但他表示,自己做这件事是为了公司利益,因为雷士控股曾经和重庆市南岸区政府以及无极公司的母公司香港无极照明有限公司(香港无极)曾签订过一份三方协议,三方约定:必须满足多项条件后,雷士控股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这份三方协议显示,雷士控股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雷士控股的中国总部和香港无极照明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0亿港币、雷士体系在重庆总投资达20亿元等。

  “然而雷士控股只愿意投资2亿元。我为了能够让公司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本来是想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雷士大厦。”吴长江说,但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自己的资金状况恶化,才想到用质押担保的方式,贷出款项来,供雷士大厦建设使用。

  吴长江的辩护人也试图通过举证来证实建造雷士大厦的必要性以及建造雷士大厦对雷士体系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并反复强调吴长江将雷士中国的资金对外质押担保,是为了多方共赢,挪用资金属于为公司使用,而非为了个人使用。

  但是公诉人当庭反驳称,吴长江将存款转为保证金质押担保贷出的款项用于建设的雷士大厦的所有权,并不属于雷士中国也不属于雷士控股,而是属于建设单位无极公司,而经查实无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吴长江,吴长江此举是为谋取个人利益,吴长江的行为应属于挪用资金为个人使用。

  “吴长江辩称自己所为是为了公司发展,对公司发展有重要意义,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吴长江的一家之言。”公诉人称。

  吴长江是否有能力偿还贷款

  对于起诉书提及的“由于被告人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银行将雷士中国的人民币55650.23万元保证金强行划扣”这一内容,在庭审中,吴长江称自己从未想过不还银行贷款,自己也并非无力还款才导致银行对款项进行划扣,是因为股东纷争导致触动了贷款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银行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前,提前进行划扣。

  吴长江表示目前自己手上还有股票、多家关联公司的股份以及雷士大厦项目所在地的土地等资产。

  据目前公开信息显示,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的“雷士大厦”土地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该块土地已有1.6亿元的银行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目前查封额度达到8.21亿元,而该宗土地的估值为4.465亿元。吴长江所持的股票资产也被多家法院查封。

  吴长江在自我辩护时还反复表达自己对雷士体系公司的感情,提及自己作为创始人曾带领雷士体系公司取得的成绩。

  公诉人在当庭回应这些内容时表示,雷士体系公司为吴长江所创立,作为创始人,吴长江更应该审慎对待公司财产,但在本案当中,未看到吴长江所应尽到的勤勉责任。

  “不管吴长江曾经取得多大成就,不管其曾对雷士体系公司的创立起到多大的影响,丝毫不能成为今天影响法庭定罪和量刑的因素。”公诉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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