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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光明食品集团原董事长、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友谊集团”)原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华超市”)原董事长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挪用公款违法所得120万余元、受贿款269万余元及受贿收益833万余元予以追缴。

  王宗南被指在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复星集团”)往来过程中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不过《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得复星方面回复,后者否认王宗南向复星输送利益。

  利益输送

  王宗南是在卸任光明食品集团董事长后,被检方宣布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而立案侦查的,不过,目前法院调查显示,王宗南违法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其担任光明食品集团董事长期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宗南在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联华超市董事长期间,于2001年至2006年间,伙同联华超市原总经理良威、原董事张增勇、原财务总监徐苓苓、原人事总监道书荣(均已被判刑),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先后十余次共同挪用联华超市及其下属单位公款共计1.95亿余元用于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润有限公司注册、验资、受让股权、参与房地产投资等经营活动,并牟取个人利益。其中,王宗南获取非法收益共计120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王宗南另一起受贿罪中,复星集团卷入。王宗南还在友谊集团与复星集团合作成立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复星集团牟取利益。2003年,王宗南向复星集团董事长郭某提出其父母欲购买复星集团下属房产公司开发的别墅,郭某同意。同年1月至9月间,王宗南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总价208万余元的价格购得本市松江区涞亭南路两套别墅。经估价,2003年上述两套别墅的市场价与王宗南父母购房实际价格差额合计269万余元。此后,上述两套房产分别于2010年、2013年转售他人,销售得款共计148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宗南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5亿余元,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269万余元,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挪用公款情节严重,依法应两罪并罚,据此,依照刑法和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按照法院判决书,王宗南受贿罪主要是利用职务便利,为复星集团牟取利益。同时,复星集团董事长郭某同意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两套别墅卖给王宗南。复星集团在8月11日晚间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来声明称,针对8月11日有关王宗南案件一审判决引发的一些报道,复星集团坚决拥护国家的正风反腐工作;复星集团从未在与友谊集团的合作中谋取过任何不当利益,也不存在王宗南给复星的利益输送;王宗南买房的销售行为发生在2003年。该公司认为,销售房价在当时市场极端低迷的环境下处于开发商市场折扣区间。

  由于此案刚进行了一审判决,王宗南是否会上诉不得而知。

  王宗南其人

  王宗南出生于1955年,曾任政府职务。1995年,王宗南向上级提出,到上海内外联综合商社工作(任总经理)、投身零售业界,后其兼任商社下属子公司联华超市总经理。自1996年1月起王宗南担纲联华超市长达11年,让联华超市成为国内第一大连锁超市,并于2003年6月在中国香港上市。

  此后,王宗南任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王宗南担任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卸任后即遭调查。CFP图

  一审判决王宗南的两宗罪:

  ●挪用公款罪:2001年至2006年,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联华超市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5亿余元。

  ●受贿罪:2003年1月至9月,在友谊集团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后,王宗南父母以总价208万余元(与当时市场价的差额为269万余元)购得复星集团下属房产公司开发的上海市松江区涞亭南路两套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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