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9月11日下午消息 2008年中信泰富外汇投资失利导致巨额亏损一案,事隔六年后终于进入法律程序。香港证监会[微博]今日宣布,已分别在原讼法庭和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对刚刚在港整体上市的中国中信(00267-HK),以及前中信泰富高层荣智健、范鸿龄等五人展开法律程序和研讯程序。证监会指出,中信及该五名董事须为外汇巨亏事件负上法律责任,赔偿共约4500名中信泰富投资者。
刚刚上市交易了8个交易日的中国中信对于取代子公司中信泰富成为事件的责任方,至发稿前仍拒绝评论,但透露今日稍后或发出正式回应。
香港证监会今天公布,今天已对中国中信及其五名前执行董事展开法律程序和研讯程序。他们分别是主席荣智健丶董事总经理范鸿龄丶副董事总经理张立宪和李松兴及执行董事周志贤。证监会指,中信及该五名董事曾从事市场失当行为,在2008年就中信的杠杆式外滙合约投资的巨额亏损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财务状况资料。
中信泰富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为了对冲澳洲铁矿项目面对的货币风险而订立的多份杠杆式外汇合约出现巨额亏损逾155亿港元。不过,公司2008年9月12日刊发了一份载有关於其财务状况的通函称,“就董事所知,本集团自2007年12月31日……以来的财务或交易状况概无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然而,公司在2008年10月20日发出的一份市场公告内则披露,因早前为调控其澳洲铁矿项目面对的货币风险所订立的多份杠杆式外滙合约而蒙受巨额已变现亏损及按公平价定值的亏损。该盈利警告显示,中信在2008年9月7日,也就是在刊发被指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的该通函之前,就已察觉到该等合约带来的潜在风险。
证监会认为,中信泰富在2008年9月12日刊发的通函,“载有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前中信泰富及该五名董事,其实已在通函刊发前得知由杠杆式外滙合约所引致的巨大财务负面影响。因此,中信及该五名董事须就刊发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的通函负上法律责任。
证监会指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寻求原讼法庭颁发命令,中信及该五名前高层,应当令在2008年9月12日收市后及在2008年10月20日盈利警告发出日期前购入中信股份的投资者,回复至他们进行交易前的状况,或就他们的损失得到赔偿。
中信股份在2008年10月20日发出盈利警告前暂停买卖,当时股价为14.52港元;中信股份在2008年10月21日恢复买卖,当日收市价仅为6.52港元,下跌了55%。
证监会指出,正在寻求原讼法庭颁发回复原状令或赔偿令,以使涉及事件的约4500名投资者得到赔偿。证监会也正寻求审裁处对中信及该五名董事施加制裁。
事件的调查已经历6年,其民事诉讼期将在今年10月届满。在2008年事件后成立的“中信泰富小股东关注组”数月前曾批评警方、证监会等机构对事件的调查过慢。
据悉,对于赔偿投资须予支付的金额,还要待确定法律责任后,再由原讼法庭作出评估。
这一案例将为如何计算把“曾经在受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影响的市场进行买卖的股东回复至原状”的所需金额,确立重要先例。(新浪财经彭琳发自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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