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1月9日消息,在熔盛重工爽约与全柴动力收购后,包括兴业基金在内的全柴动力投资者群情激奋第一时间表示要起诉熔盛重工,认定熔盛必将要为其失信行为付出代价。针对“兴业起诉熔盛‘缔约过失’,维权或找错了对象”一观点,兴业基金回应称,熔盛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兴业全球基金起诉熔盛重工一案5日正式开庭。兴业全球基金在起诉状中认为,熔盛重工在对全柴动力的全面要约收购中,负有“缔约过失”责任, 并索赔1600余万元。对此,熔盛重工反驳称,双方并未发生缔约关系。
那到底双方有没有产生缔约关系?
资料显示,2011年4月26日,熔盛重工与全椒县政府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熔盛重工受让全椒县政府所持全柴集团公司全部国有股权,该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依法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由于全柴集团公司持有上市公司“全柴动力”44.39%的股权,如果熔盛重工对全柴集团公司的收购成功实施,将触发对全柴动力的全面要约收购。
长期关注资本市场的刘明俊律师向新浪财经表示,按照《合同法》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此次签约双方为熔盛重工与全椒县政府。熔盛重工向全椒县政府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兴业基金。在产权交易合同获得批准并且熔盛重工发出全面收购要约之前,熔盛重工与包括兴业基金在内的全柴动力其他投资者之间尚未正式进入缔约阶段,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包括兴业基金在内的全柴动力其他投资者不具备“缔约方”资格,以“缔约过失”为由起诉熔盛重工就有点“无厘头”。刘明俊认为,兴业基金对熔盛重工目前提起的诉讼,甚至面临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
“收购上市公司,先要向证监会提交收购方案,证监会审批同意后才能发布正式的收购要约。熔盛向证监会报告,证监会要求熔盛补充材料,熔盛拖延不补了,后面也就没有发布正式的收购要约,当然也根本没有和包括兴业在内的投资者磋商,因为只有进入缔约阶段之后,才磋商。此前只算是表达收购的意向。”刘明俊如此表示。
对此,兴业全球基金副总经理王晓明向新浪财经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第四十二条所列的几种“过失情形”,就包括“恶意磋商”,以此推之,《合同法》是将“磋商”归入 “合同的订立过程”——一项交易,为订立合同,最早开始的“磋商”可能只是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交易的意向或信号而起的协商,而非一个明确的“要约”。
同时,在兴业基金一方看来,于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特殊性,本案所涉的因间接收购而触发的上市公司全面要约收购交易,收购方在正式发出收购要约后便不能修改和撤回要约,只能在要约期限里等待目标公司股东接受要约、成交及交割。也就是说,要约发出后便只有违约责任而无所谓缔约过失责任。但上市公司收购交易又是一种合同行为,是合同就必定存在订立合同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种先合同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就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熔盛重工究竟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专业人士告诉新浪财经,就目前情况看,熔盛重工可能承担三方面的责任:1、对全椒县政府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如果熔盛重工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其可能面临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约束,包括: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3、熔盛重工作为香港上市公司,可能面临香港地区证券监管机关的监管约束,甚至可能面临港股投资者的索赔。
兴业基金等投资者怎么维权?
在整个收购事件中,包括兴业基金在内的全柴动力的投资者从希望到失望,并且蒙受了损失。这些投资者该如何维权?
针对熔盛重工,全柴动力的投资者有权提起普通民事侵权索赔诉讼,但胜诉难度很大;另一方面,全柴动力在整个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也很难称得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因此,如果证监会能够认定全柴动力信息披露违规并作出相应处罚,则全柴动力的投资人可对全柴动力提起证券民事索赔。
“所以,如今兴业基金将矛头对准熔盛重工,我认为是找错了对象。”刘明俊律师对新浪财经表示,投资者们应对全柴动力提起证券民事索赔;也可向熔盛提起普通民事侵权索赔诉讼,但胜诉难度很大。
兴业基金起诉熔盛重工案5日开庭时,作为投资者维权“领头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达了“胜诉”的充足信心。但事实情况未必如想像般美好。此前,兴业全球视野基金经理董承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承认低估违约风险,他还表示:“即使最终的结果证明我们对全柴动力的投资是彻底的失败,我们也将吸取教训,并将因此调整我们的投资分析框架,加大对要约收购中主动毁约的风险考量。”
“兴业基金这么激动的跳出来去起诉,还不是摆个姿态安抚下股东情绪,本想套利,结果确实是被套了利没见到还赔进去几千万,股东能没想法?这样的起诉可能拖上一年半载,最后不了了之。”一位微博网友如此评论。(彩霞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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