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8月17日),全柴动力发布公告称,熔盛重工已向证监会申请撤回“向全柴动力除全柴集团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股份的要约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久拖不决的熔盛重工要约收购全柴动力事件,终于有了一个结局。这样的结局,正是投资者担心发生的。而熔盛重工的违约,也将面临投资者的反击。
中国股民呼叫中心收到了关于熔盛重工要约收购全柴动力的多份投诉,指责其涉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巨额损失。严义明律师也对此事在中国股民呼叫中心进行了回复。他表示,作为被收购公司全柴动力的投资者,如果熔盛的行为给您造成了损失,可以依据证券法第214条规定要求赔偿。证券法第214条规定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证券市场周刊报道,兴业全球等机构已经委托律师起诉熔盛重工,而证监会已经正式受理熔盛重工涉嫌虚假陈述的调查,并表示将在60日内给出调查结论。
以下是相关的中国股民呼叫中心收到的投诉材料:
吴先生
江苏熔盛重工要约收购全柴动力股票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巨额损失
全柴动力被熔盛重工要约收购一事,已引起投资者极大愤怒。就此特别投诉如下,恳请媒体关注资本市场恶性违约事件,并积极为中小投资者维权,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恶意欺诈披露:
1:熔盛重工于2011年4月28日在香港联交所信息披露:总收购价的30%(即人民币 644,661,000 元)须于签协议后五个工作天内支付,作为首期付款。
但是:今年,熔盛重工又数次披露,协议尚未收效,644,661,000 元为担保额,而非预付款,前后完全矛盾。
2:熔盛重工公告:在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反垄断局相关批复文件后“立即”将补正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但是:截至2012年8月,在取得国资委、商务部反垄断局相关批复文件后,熔盛重工一直未提交证监会审批,严重欺骗证监会、广大投资者,并将责任推卸给证监会;
2012.8.18日全柴动力悍然公告熔盛已向证监会申请撤回要约申请。这是对资本市场的基石的公然挑衅!
3:股价高就收购,股价低就不收购,不仅视法律法规同儿戏,也视上市公司诚信入儿戏,而且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在合同签订后被随意毁约国家利益被剥夺。
我们恳请媒体介入,并为我们推荐律师维权,对熔盛进行诉讼,要求其赔偿我们的损失。
谢谢!
浙江衢州胡先生
全柴动力要约收购有关问题
本人本着套利的目的,持有了部分全柴动力的股票,现在市价已经距持有成本下跌了38%,现咨询几个问题:
1、熔盛是否有通过不配合或拒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可能?
2、下列说法有正确吗?
全柴集团股权转让的审批主管部门是国资委和商务部批准。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全柴集团股权转让是需要证监会批准的。 我们遍览所有全柴集团股权转让相关正式文件,也均未发现有类似“全柴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生效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等明确表述。在商务部和国资委已经批准的情况下,全柴集团股权转让协议事实上已经生效。而熔盛重工所称的“等相关有权机关”包括中国证监会是故意混淆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和要约收购审批的狡辩。
上海张先生
熔盛重工在安徽产权交易中心收购全柴集团100%股权(为全柴动力大股东),之后被迫发出要约收购剩余全柴动力剩余股份,在2011年8月股权转让已获商务部和国资委批复,但一直未办理股权交割,并将要约收购一直拖延至今未上报证监会,至今年8月26日国资委批复有效期临近时,却公告证监会批准要约收购为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是否违法?
律师观点:
对于张先生的问题,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在中国股民呼叫中心的进行了如下回复:
据了解,2011年4月28日,熔盛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全柴集团100%股权,进而间接持有全柴动力44.39%股权,进而触发了法定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此种情形下,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且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而熔盛本次要约收购期限为30个自然日,即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需完成收购义务。
2011年5月4日,熔盛将《全柴动力收购报告书备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报送至证监会审核。5月16日,证监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其在30个工作日上报补正材料,即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反垄断局的相关批复文件。2011年8月,熔盛股权转让已获商务部和国资委批复。而如今熔盛整整拖了一年多,迟迟未履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补正资料的义务,以致无法获得证监会批准而履行要约收购。依据《证券法》第213条规定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您可以向证监会举报,要求证监会行使监管权力,至于该公司是否为了规避收购责任,还是存有正当拖延履行理由,需要证监会调查才能得知。
作为被收购公司全柴动力的投资者,如果熔盛的行为给您造成了损失,可以依据证券法第214条规定要求赔偿。证券法第214条规定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此事件,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律师(为中国股民呼叫中心合作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也做出了回复。
臧小丽说,熔盛重工主动撤回要约收购申请,确实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规则。在国资委和商务部已经批复同意转让的情况下,熔盛重工与全椒县政府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然生效,显然熔盛重工已经构成了对全椒县政府的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全柴动力的其他投资者而言,其要求主张索赔或者维权可能具有一定法律障碍。首先,从《合同法》角度来看,要约收购还没有正式开始,熔盛重工与投资者尚未形成要约收购法律关系。投资者无法主张收购方撤回要约的违约责任。至于追究缔约过失责任,难以证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人包括所有的证券投资者,并且,要考虑全柴动力股价下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是否都是因为取消要约收购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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