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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诚父子加拿大避税案败诉 需补税962万加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21日 03:42  21世纪经济报道微博

  秦伟

  香港长江实业(00001.HK)主席李嘉诚或许要重新衡量他对加拿大特别的个人感情了。

  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于12月16日做出终审裁决,认定李嘉诚及其长子李泽钜涉及在海外避税高达875万加元。根据裁决书,李嘉诚除了需支付875万加元的避税款项以及10%的罚款(即约87.5万加元)外,还需承担上诉的诉讼费用。

  “这是滥用公司合并,根据一般反避税规例(GAAR)的裁决是恰当的。”裁决书称,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的9位法官就此达成一致。

  由于适用范围的宽泛和实施上的不确定性,一般反避税规例往往成为各国所得税中最受争议的部分。加拿大一般反避税规例生效20年以来也仅运用过3次。

  此前,李氏集团旗下的加拿大子公司Copthorne控股公司(Copthorne Holdings Ltd,下称“Copthorne I”)已多次上诉。2007年,加拿大联邦税务法庭判决Copthorne I败诉。此后,Copthorne I不服,提出上诉,而2009年加拿大联邦上诉法庭支持了税务法庭的判决结果。今年1月份,加拿大最高法院聆讯该案并于12月16日公布终审裁决。

  “垂直兼并”化身“横向兼并”

  事情要追溯到上个世纪90年代。

  1993年,李氏集团决定将4家子公司合并,包括VHHC控股公司(VHHC Holdings Ltd,下称“VHHC I”)、Copthorne I和另外两家公司。VHHC I是赫斯基石油公司(Husky Oil Ltd,下称“赫斯基石油”)的控股公司,直接持有赫斯基石油的部分股权,同时通过子公司VHSUB控股公司(VHSUB Holdings Inc,下称“VHSUB”)间接持有部分赫斯基石油的股权。而Copthorne I是李氏集团旗下一家荷兰公司--大城市工程公司(Big City Project Corporation B.V,下称“大城市”)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如果两家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合并(即垂直兼并)后新成立公司的已缴股本并非二者之和,而是要将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做冲销处理。

  “没有采用常规途径合并,就可以看做是有规避的嫌疑。”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由于VHHC I是Copthorne I的全资子公司,如果不经“处理”,在垂直兼并的情况下,VHHC I的已缴股本总额6740万加元将被抵销。为了避免股权被冲销,李氏集团通过一系列交易,将Copthorne I和VHHC I从母子公司变成姐妹公司。

  1993年7月7日,Copthorne I将其持有的VHHC I股权出售给母公司大城市;1994年1月1日,Copthorne I、VHHC I和另外两家公司合并,新公司仍然命名为Copthorne控股公司(下称“Copthorne II”),Copthorne II发行的所有股份由大城市持有。横向兼并的结果,是使各子公司的已缴股本得以累加。

  通过多次合并交易避税

  1994年,加拿大修订海外应计财产所得(FAPI)后,Copthorne I 的子公司Copthorne海外投资公司(一家在巴巴多斯注册的公司,下称“COIL”)的收入需要缴纳税款,李嘉诚随即决定将这家在新加坡从事债券交易的公司并入集团下的其他实体。

  同年,李嘉诚在巴巴多斯成立L.F。投资公司[L.F. Investments (Barbados) Ltd,下称“LF”],分别从大城市和L.F。控股公司(L.F. Holdings)手中买下Copthorne II 和VHHC I的控股公司VHHC投资公司(VHHC Investments Ltd,下称“VHHC”)的全部股份,根据加拿大和荷兰的税收协议,大城市出售股份的资本利得属于非应税收入。

  1995年,李氏集团旗下两家子公司再次与Copthorne II 和VHHC合并,新公司仍命名为Copthorne 控股公司(Copthorne III)。通过这次合并,LF从Copthorne III获得164,138,025份D级优先股,每股1加元。

  合并后不久,Copthorne III赎回LF持有的142,035,895股D级优先股,支付对价约为1.42亿加元,由于赎回金额并未超过该笔股份的已缴股本额,赎回行为不适用所得税法,Copthorne III也并未代扣代缴任何税款。

  尽管加拿大所得税法并未明确要求这种资本返还应作为应税收入,但加拿大联邦税务局认为,李氏集团旗下公司的一系列交易是滥用合并,故意规避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一般反避税规例。

  Copthorne I还承担了另一项掩盖收益的重担。

  1989年,Copthorne I出售持有的Harbour Castle酒店获得丰厚盈利,并将盈利投资于子公司COIL。1991年,赫斯基石油的市场价值下跌,VHSUB所持股权蒙受未实现的资本损失。1992年,VHHC将持有的VHHC I股份出售给Copthorne I后,VHHC I将所持VHSUB股份转手给Copthorne I,使Copthorne I借着赫斯基石油的资本损失来掩盖出售Harbour Castle酒店带来的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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