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1月26日消息,据香港媒体报道,大凌集团(211)又有诉讼事件,一名购入大凌集团4,000万股的投资者,周四入禀高等法院控告港交所上市科总监(监察部)简嘉颖疏忽及失职,导致原讼人胡锦波严重损失,因而要求赔偿1,400万元。
据香港《成报》报道,停牌6年的大凌集团(211)又有诉讼事件。继今年6月一名内地小股东周本菊到小额钱债审裁处入禀控告联交所上市科总监陈肇钧后,另一名购入大凌集团4,000万股的投资者,周四入禀高等法院控告港交所(388)上市科总监(监察部)简嘉颖疏忽及失职,导致原讼人胡锦波严重损失,因而要求赔偿1,400万元。
指控港交所官员失职
大凌集团于2004年4月21日因准备就供股建议发表公告而申请停牌,但供股计划于同年7月27日取消后,港交所则以大凌违反多项《上市规则》为由,拒绝让公司复牌。
诉讼内容指控港交所上市科总监(监察部)简嘉颖,身为部门主管涉嫌严重疏忽职守、违反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1项应用指引;第6.02条款附注(1)及(2);第6.03条款附注(1);第6.05条款附注(1)及(2);损害原讼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原讼人要求法庭作出裁决。
资料显示,胡锦波于2009年购入4,000万股大凌集团股票,当时该股票经已停牌5年。胡锦波购入原因是股价偏低而公司在停牌后已于2006/2007年度恢复盈利,并且已先后三次建议派息合共0.62仙,所以相信已经停牌6年的大凌集团可于短期内复牌。
集团停牌六年仍派息
可是,2009年以来迄今,该公司股票仍是停牌。期间大凌集团又再两度派息,分别是2009/2010年度中期息0.16仙和末期息0.12 仙, 合共0.28仙,股东亦可选择以股代息,且每次均获派红利股份,每持有10股可获派送1红股;因停牌关系,原讼人未能收取应得的红股,若如以10倍市盈率计,大凌集团的市值应达6亿多元,原讼人持有4,000万股的权益,向港交所上市科总监(监察部)简嘉颖追讨赔偿1,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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