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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分析:黄光裕的官司远远没有终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 01:33  第一财经日报

  郭兴艳 田享华

  美国温斯顿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古颖欣:

  国美电器董事会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68A条款,起诉黄光裕违反作为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行为。这种公司控告股东的民事诉讼在香港非常常见,特别是很多中小型公司,为了保障小股东利益,会以该条款作为诉讼依据。

  该诉讼一般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作产生太大影响,在内地服刑的黄光裕可委派授权律师代表诉讼。她指出,由于此次诉讼是以公司法为法理依据,并不是由律政处作为原告方进行诉讼,因此只是民事诉讼,一般会以罚款结案,不会出现黄光裕需要两地服刑的情况。

  知名证券业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所合伙人宋一欣:

  国美针对黄光裕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的追偿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如果公司不这么做,股东也可以这样做。这样互相指责的案件其实并不多见,国美如果追偿之诉最后胜诉,普通股民也可以间接分享收益。

  Shinning Crown控制国美10%的已发行普通股。目前黄光裕夫妇共持有国美三分之一以上股权,是公司控股股东。国美董事会既然拒绝了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满足黄光裕所提出的撤职等要求,那么Shinning Crown可以自己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然后进行表决。不过他们能够获得的支持票可能并不会太多。

  国美电器与黄光裕的案件才刚开始,之后香港方面对于黄光裕的调查恐怕也不会就此结束,而内地已经有股民向我递交了材料,准备起诉黄光裕。如果黄光裕二审被确定犯有内幕交易罪,那么中关村(000931.SZ)的股民也可以起诉,而黄光裕的胞兄黄俊钦日前也被公诉,也涉嫌内幕交易的罪名,一旦定罪,那么所涉的ST金泰的股民也可以提起类似诉讼。黄光裕的官司“缘分”还远没有终止。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合伙人、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上海法学会金融法业务委员会委员曲峰:

  此次国美电器起诉黄光裕,以及此前黄光裕致函要求更换国美董事,表明二者的利益博弈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从法律程序上来看,黄光裕虽然正在接受刑事处罚,但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仍然有指派公司董事的权力,但不能一人说了算,需通过股东大会。

  而国美董事局此次起诉,是针对黄光裕的个人行为,也是合法合理的。

  就公司治理来说,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制衡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从国美电器此次对黄光裕的起诉内容可以推断出,黄光裕在任职期间,由于权力过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可能冠以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和合理合法的程序),在股份回购上偏向于个人利益,侵犯了公司权益。这是在经营权与所有权的权衡上出现了偏差,导致董事局认为黄光裕回购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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