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夏华旺 北京报道
陈久霖复出了,改名陈九霖,这位前中航油的央企高管在新加坡经历了4年的牢狱之灾,又回归国有企业,不禁让人回望2004年中航油发生的那场衍生品危机。
2004年12月,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因石油衍生品交易亏损5.5亿美元而申请破产。在承受衍生交易的市场风险的同时,公司总裁陈久霖等主要管理人员以及董事还承担了刑事责任。
2008年金融海啸中,中国企业因为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遭受重大损失,其中中信泰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出现巨额浮亏,这一事件很快转化为更大的法律风险。2009年4月香港警务署商业罪案调查科正式对中信泰富发出搜查令,中信泰富董事局主席荣智健、董事总经理范鸿龄黯然辞职。
短短五个月时间,中信泰富从金融危机的商业失败转化为犯罪行为,恍然间如当年中航油事件的翻版。从中航油到中信泰富,中国企业特别是央企应对衍生品问题,有多大进步呢?北大法学院刘燕教授也在探寻这个答案。
救助变成犯罪
7月8日,在“2010中国上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高峰论坛”上,刘燕教授表示,金融衍生交易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具有国资背景的海外上市公司来说,最大的危机来自金融衍生交易中的市场风险向法律风险的转化,它显示了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与现代金融衍生交易之间的碰撞,很有“中国特色”。
中航油事件体现的就是一个完整的市场风险到法律风险链,当年,新加坡警方对陈久霖有六项指控。从新加坡警方的指控来看,中航油暴露出公司管理层在危机应对过程中对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无知。
2004年10月9日,中航油向中航油集团报告石油期权交易巨亏及资金断裂的情况。随后中航油集团将原定年底实施的减持股份行为提前,通过德意志银行将15%中航油股份进行配售,所获1.1亿美元交中航油补仓,但未能挽回颓势。由于大股东减持行为发生在亏损消息披露之前,尽管其动机是为了救助中航油,依然构成了内幕交易,救助者成为了罪犯,内幕交易是证券法惩罚最严厉的违法行为,自此中航油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在这方面中信泰富相比四年前的中航油事件有一个显著的进步,中信泰富的大股东紧急救助行为遵循公司所在地的法律进行,程序公开透明,从而避开了内幕交易的陷阱,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在过去几年的进步。
坚守套期保值
总结中航油教训,其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两大缺陷,一是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衍生交易风险管理制度,控制程序没有得到实际执行,未遵循公司内部董事会决策机制,而是按照国企的传统向上级报告,导致中航油集团及其主要负责人牵涉法网。
中信泰富澳元合约,根本原因还是公司治理出现缺陷,套期保值变为套利。中信泰富所持的公允价值损失最高达186亿港元,被刘燕教授称为“无知者无畏”的风险范例。香港警方针对中信泰富的罪案调查有两个方向:虚假陈述和普通法下的串谋欺诈。出现亏损后,中信泰富延迟披露信息,违反了公司法与证券监管法规。
中航油、中信泰富两起事件有很多相似性,都是国际化的中资背景上市公司,从事的是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国际投行作为对手方,缺乏衍生交易的经验,从套期保值转化为投机,遭遇巨额损失,引发大股东的救助,将境内国资企业牵涉其中,展现了链条最长也最为复杂的金融衍生交易的危机应对过程。
刘燕教授认为,有多个方面值得中国企业未来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时引以为戒。中国企业置身于一个国际化的经营环境中,为了对冲经营中的某些要素风险,必然要参与金融衍生交易,包括量身定做的风险对策的场外衍生交易。剔除是否存在对手方欺诈的因素不论,两个事件和1994年的美国宝洁公司事件、加州奥兰治县破产事件一样,都是“无知者无畏”的表现,并不表明金融衍生交易是万恶之源,但是中国企业参与衍生交易时必须学会“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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