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桂兰 北京报道
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由来已久,尤其在投资者主要靠二级市场差价获得收益的市场。但是国内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并不多,其中涉及刑事责任的更少。这与内幕交易认定困难和立案量化不细都有关系。近期黄光裕案中三项罪名包括内幕交易罪,该案件是最有影响的内幕交易案。与此同时,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内幕交易等立案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
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对《华夏时报》记者分析说,黄光裕案的立案、起诉和审判加速了新规的出台,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只能适用于出台实施后新发生的案件,法不溯及既往。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研究所所长刘少军对记者表示,此次标准规定的出台使得内幕交易有了更加明确的量化标准,有利于执法,这对净化证券市场有好处。调查内幕交易是个技术手段比较强的工作,一般由证监会先行查处,发现问题的移交检察机关立案。
新规是执法的细化
“关于证券方面,新规定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等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弥补了我国法律上对证券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空白,增加了对证券违法行为者的违法成本和威慑力,可以减少证券市场犯罪,有利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法制化发展。”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刘天永表示。
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内幕交易就比较多,近期黄光裕案件中有内幕交易罪的定罪和处罚,同时最高检、公安部最近也公布了该规定,其中三十五条对内幕交易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交易金额达到50万即可刑事立案。
“这都说明现在国家对此方面非常关注。证券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上市融资问题,现在证券监管的工作重点从解决上市、推进股改已经发展到了打击证券犯罪方面。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股改、发行、交易都逐渐走向正规化,证券监管有了更多精力着手这方面的工作。从国外来看,内幕交易查的很严,我国关于内幕交易的查处也开始严厉。”刘少军表示。
黄光裕案加速新规出台
“法律不是空中楼阁,法律是源自社会的。一般来说,成文法律具有滞后性。这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立案标准(二)》)的出台,立法者也是考虑到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出现的种种问题。如近期宗申动力高管在利好消息公布前增持股份逾50万,按照新规定应予立案追诉。针对证券犯罪技术性强、取证困难、内幕交易很多、定罪被查的人却极少等情况,这次新规定也极力作出了应对举措。”刘天永对记者表示。
根据公开资料,宗申动力高管于4月29日实施增持,5月11日公告与美国波士顿电池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利好消息。增持的10位高管中,有9位的交易额超过了50万元。
“近年来,证券市场先后出现了东方电子案、华盛达案、黄光裕案等众多证券欺诈案件,本次新规出台,从刑事犯罪细化和操作层面,使打击证券欺诈有法可依。例如,《立案标准(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立案标准,即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尚未公开的对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期货,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对于证券,看成交额是否达到50万元,对于期货,看保证金是否占用到30万元,或者获利、止损额是否达到15万元,或者是否具有多次欺诈行为,达到这个标准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予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审判。”张洪明对新规分析说。
用立案震慑内幕交易
刘少军分析说:“从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来看,内幕交易是比较多的,但关于内幕交易的案件出来的并不多。只有特别大的问题出来了才会立案查,立案案件中进行了刑事处理的就很少了。”
“《立案标准(二)》与之前2001年的规定相比,增加了相当多的内容,其中,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严打证券欺诈方面,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作市场犯罪进行了罪与非罪的界定,这是一记重拳,对打击证券市场犯罪,约束、威慑、警示证券市场秩序的危害者,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突破性的作用。”张洪明表示。
“我国的证券资本市场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建立时间相对较短,制度体系不够完善,市场也远没有成熟,证券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而对违规者的处罚不力,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这将极大地制约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立案标准(二)》的出台可以使我国证券资本市场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可以有效维护我国证券资本市场的有序、健康、稳定发展。”刘天永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