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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黄光裕事件应合乎程序保护各方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7日 05:04  新京报

  黄光裕事件牵涉方方面面的利益群体,牵涉到上百亿的社会成本,有关部门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秉持降低社会成本、依法捍卫各方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此事。要依法保护处于风口浪尖的黄光裕本人的利益,要妥善保护与黄光裕相关企业的权利,还要妥善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国美集团主席黄光裕事件正在发酵。黄光裕被拘事件应该成为一次遵守程序正义、保护各方利益、降低社会成本的契机,而不能成为以臆测、权力、舆情左右的行动。

  黄光裕事件牵涉方方面面的利益群体,牵涉到上百亿的社会成本,有关部门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秉持降低社会成本、依法捍卫各方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此事。

  首先,要注意依法保护处于风口浪尖的黄光裕本人的利益。北京警方现已证实,黄光裕确实被调查,对其被调查原因,以及黄光裕是否仍然在接受调查,警方称“暂无法透露”。黄光裕只是被调查,连犯罪嫌疑人都称不上,此时还不能断其有罪,从办案机关到大众传媒,都应该保持克制和理性。

  其次,应该妥善保护与黄光裕相关企业的权利。黄光裕虽然是国美的掌门人,但法人代表与企业实体是两码事。法人代表可以有罪,企业仍然可以继续经营,法人代表与经营团队并行不悖,法人代表有罪或者破产,不一定非置企业于死地不可。国美的未来,关乎供应商上亿元的利益、30万员工的就业以及每年20亿的税收问题。事实上,英、美等国为了降低成本,通常在破产清算前,给予企业重组机会,以降低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英、德等国申请破产数均远远低于实际破产数。

  国美采取的是类金融化运作模式,在经济紧缩期现金链绷得极紧,一旦供应商停止供货、银行停止信用额度、在资本市场沦为1港元以下的“仙股”,将使企业立即陷入困境,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都得不到维护。

  在有的国家,企业破产时存在职工债权的,首先由政府破产署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保险基金”支付,通常其支付范围可能有种类、期间与数额的限制,会低于职工债权总额。政府支付后再作为代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要求清偿。在政府支付部分之外职工仍享有债权的,可以依破产法提出清偿要求。政府从所有破产人的不动产中提取17%比例的收费作为破产和清算不动产基金,用于管理无财产破产案件的支出。

  第三,应妥善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关于黄光裕被拘的原因,市场传言与操纵资本市场有一定关联。黄光裕涉嫌操纵*ST金泰,涉嫌操纵三联商社(600898),这两只股票大涨大落,使很多普通投资者被套山顶。*ST金泰去年大起大落,连拉涨停,市场频频质疑,现在看来,有关部门当时就应启动紧急停牌机制以保护投资者。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士向媒体表示,目前黄光裕事件尚未定性,需进一步核查,如果确实涉及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相关部门会正式稽查立案,但在结论还没下来的时候,证监会不方便对此事表态。

  黄光裕事件绝非小事,秉承依法、公平的原则,尊重程序正义,才能将社会成本降到最低,才能维护投资者与债权人的权益,才能让市场树立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信心。

  □叶檀(上海 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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