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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孖展融资的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5日 01:32 金羊网-新快报

  在香港,融资业务被称为“孖展”。“孖展”业务在香港开展得比较广泛,不少投资者皆以“孖展”形式购买股票,将杠杆效应扩大以提高购买力,但其潜在风险相当高。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要求,提供“孖展”融资活动的公司必须先向香港证监会申请受监管活动证券保证金融资的牌照,而担任这类公司的代表本人必须持有相关受监管活动的个人代表牌照。公司也需要符合香港证监会定下的财政资源要求。

  目前,任何未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的人士在香港进行受监管的活动,属于违法。此外,证监会有权向违规的持牌人执行纪律处分。

  香港《财政资源规则》是香港证监会要求持牌公司遵守的最基本审慎监管原则。以下的规则适用于提供“孖展”融资的公司:

  最低缴足股本须时刻维持在1000万港元水平;最低流动资金须时刻维持在300万港元或等于其负债总额5%的金额水平,以较高者为准;在计算资产价值时,持牌公司就保证金贷款可取回的金额,将以有关贷款的抵押证券,因市况改变所导致的价格波动而经调整的市值,作为上限;就个别户口或特定股份所产生的风险实施风险集中调整规定,以及就非流通的抵押品实施风险调整规定;制订更为严格的申报及具报规定。

  另外,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要求有助提高对客户资产的保障,其中包括:

  规定持牌公司必须开设及维持一个或以上的信托户口。持牌公司必须在收取客户款项后一日内,将不需要用作交收的款项全数存入信托户口之内。信托户口内的款项不得用于偿付持牌公司的债项;

  就处置抵押证券及处理客户现金结余施加限制;规定持牌公司必须先获得客户的授权,才可以在指定情况下动用客户的证券;

  规定持牌公司必须当客户户口出现变动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出日结算单据。该结算单需披露有关的借贷细节,包括有关借贷的性质、限额、届满日期,以及其采用的利率和计息基准、该户口持有的证券抵押品数量、市值及保证金比率;

  就持牌公司的账目和审计的标准及备存适当的簿册和纪录事宜施加规定;

  赋权证监会委任会计师,以审核会计纪录及其他纪录,并作出报告。

  香港证监会发出的《操守准则》及《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列出持牌公司就内部架构、日常运作的操守、及营运方式须符合的要求,从而妥善管理风险及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操守准则》的要求,提供保证金融资服务的持牌公司必须就转按客户证券的安排,充分告知客户所涉及的风险。因此,转按客户的证券之前,持牌公司必须先取得客户的书面授权。这项规定旨在定期提醒投资者,希望他们重新考虑是否真的需要证券保证金融资。然而,假如投资者只通过现金户口进行买卖,投资者便有权拒绝或取消先前已给予公司的授权。

  持牌公司还必须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授权,然后才可以若干特定方式处理客户的证券。例如:持牌公司或可根据一份证券借贷协议,处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及将证券抵押品转按予认可机构(例如银行),作为该认可机构提供的贷款的抵押品;只要在协议书上清楚定明,当客户未能清偿债务时,公司或有权出售客户的证券抵押品。

  投资者应留意授权书的适用范围,并清楚明白通过“孖展”户口进行买卖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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