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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公司停牌复牌的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 08:34 新快报

  根据香港交易所的“披露易”制度,上市公司应按其具体情况评估什么属股价敏感资料,而未能及时经《上市规则》指定的途径发布股价敏感资料,可能导致股份交易停牌。不过,由于“披露易”制度下主板上市公司发布股价敏感资料的主要途径已由报章变为香港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的停牌时间可能因此而缩短。

  在“披露易”制度下的停牌及复牌安排如下:1.非股价敏感资料:不论发布时间为何,无须停牌。2.业绩公告外的股价敏感资料:若公告在晚上11时前(或在某一营业日之前的非营业日的两小时呈交时段内)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上发布,无须停牌;若公告在翌日上午9时前在香港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则停牌半天,在下午交易时段开始时(下午2时30分)复牌。3.业绩公告:上市公司在发布业绩公告前最少7天须通知香港交易所及市场其讨论业绩公告的董事会会议日期,根据已修订的上市条例,发行人的业绩须尽快刊登,时间上不得迟于董事会批准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前至少30分钟(以较早者为准)。如于该上午登载时段发布业绩公告,无须停牌;若于午间时段(下午12时30分至1时30分)发布业绩公告,下午2时30分开始的交易时段无须停牌;如错过上午登载时段,可于当天午间登载时段发布业绩公告,但须停牌半天,即在下午交易时段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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