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王齐 顾文剑
通讯员 潘静波 实习生 王玥悦
备受瞩目的“外滩地王”——外滩国际金融中心8-1地块(下称“外滩8-1地块”)股权纠纷案昨日作出一审判决——复星胜诉。
4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称,SOHO中国(00410.HK)、绿城中国(03900.HK)和上海证大(00755.HK)三方的附属公司间签署的有关间接转让海之门公司50%股权的交易无效。上述三方的附属公司应将证大五道口、绿城合升的股权状态恢复至转让前。
海之门持有外滩8-1地块项目公司100%股权。2011年底,SOHO中国宣布斥资40亿元,从上海证大、绿城手中,间接购得海之门50%权益。在此次交易前,证大方面持有海之门40%股权,绿城方面持有10%,复星则持有50%股权。
因不甘丧失外滩8-1地块剩余50%股权的“优先认购权”,复星国际(00656.HK)在去年5月宣布,已向上海市一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定SOHO中国间接购买外滩地块交易无效,并将海之门股权结构恢复至交易前。
对于上海市一中院的判决结果,SOHO中国、绿城中国、上海证大三方均表示不服,并称将提出上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判决书称,SOHO中国、证大和绿城此前签署的交易,旨在实现一个直接的、共同的商业目的,即完成对绿城合升、证大五道口公司的间接控股,从而实现对海之门公司享有50%的权益,最终实现对项目公司享有50%的权益。此举属于明显规避《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规定之无效情形,应当依法确认为无效。
《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这个案子,对以后交易结构设计有很大的影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青松认为,判决书提到,SOHO中国和绿城、证大附属公司此前的交易,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就说明交易结构本身是被认为合法的,非法目的其实是海之门的实际控制权问题。
各方争夺的焦点——海之门,持有外滩8-1地块项目公司100%股权。
2011年11月,上海证大以95.7亿元的价格,将外滩8-1地块的项目公司——上海证大外滩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出售给海之门。彼时,海之门由复星国际、上海证大、绿城及上海磐石分别持有50%、35%、10%和5%股权。
经过一系列的股权调整后,2011年底,SOHO中国宣布斥资40亿元,从上海证大、绿城手中,购得证大五道口和绿城合升100%股权,继而取得海之门50%权益。
而持有海之门另外50%股权的复星认为,该公司对海之门剩余股权有优先认购权。双方此后“口水”不断,直至升级为民事诉讼。
该案原定于2012年8月2日开庭,但一度因故延期。去年11月,该案在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当天的庭审未分出高下,但原被告双方均表达了“调解意愿”。
争夺还将继续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判定被告将相关公司股权结构恢复,上海市一中院昨日还判定,被告方负担此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对于判决结果,SOHO中国、证大和绿城发布联合声明称,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外滩地王案的事实认定,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均存在重大错误;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即15日内,正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而复星国际则在4月25日公告称,上述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本公司表示尊重本判决,并在本判决生效后遵照执行。如果被告方上诉,本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除了前述判决,判决书还称,目前双方对于海之门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改组事宜已经发生争议,各持50%的股权结构的不利因素已经初见端倪,被告方之间股权交易后果的发生,不利于海之门公司以及项目公司的实际经营和运作,也难以保障外滩8-1地块项目的正常开发。
早报记者了解到,不论是当下还是SOHO中国签订交易后,复星都在外滩8-1地块的开发中拥有绝对话语权。眼下,外滩8-1地块的开发团队亦由复星方管理。
外滩8-1地块项目一名负责人昨日对早报记者称,“外滩项目进展顺利,今年7月份就可以出地面了,2015年将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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