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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交所代表处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 06:48 金融时报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记者 李侠

  本报北京5月20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今天签发主席令,《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简称“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等。

  除此以外,管理办法规定,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还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其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推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谋取利益。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时,应事先将活动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方可进行。

  根据管理办法,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境外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只能申请设立一个代表处,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由中国
证监会
审批。办法对申请设立代表处的申请人、代表处首席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代表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凭批准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税务登记手续,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相关事项。代表处变更名称、变更首席代表均应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获得证监会批准。代表处撤销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凭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撤销的有关确认文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办法规定,代表处工作人员中境内居民所占比例不低于50%。其首席代表不得由其总部或地区总部人员兼任,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经营性机构中任职;首席代表离境时间连续超过30日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指定专人代行其职。对于首席代表在其他机构兼职,或未报告擅自离境超过30日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其交易所更换首席代表。

  管理办法还要求,境外证交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处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1.章程、注册资本或注册地址变更;2.分立、合并或其他重大并购活动;3.董事长(理事长)或总经理变动;4.经营严重亏损或财务严重困难;5.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当局对其采取重大监管措施;6.对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监会依法就代表处是否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是否进行广告宣传或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等事项对代表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代表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对于境外证交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代表处或以代表处名义或其他形式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取缔。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代表处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进行广告宣传或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起先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分别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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