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龙实业控股股东隐瞒真实持股:大股东中2席受其控制

界龙实业控股股东隐瞒真实持股:大股东中2席受其控制
2018年08月29日 10:12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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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上海证监局对界龙实业(维权)及公司控股股东界龙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了立案调查。8月28日,上海证监局发布了相关的处罚决定书,调查结果显示,界龙集团对界龙实业隐瞒了两个证券账户的控制情况,导致界龙实业在几份定期报告中有关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最终,界龙实业、界龙集团及界龙集团时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收罚单。

  据悉,界龙集团为界龙实业控股股东。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界龙集团除通过自有的“界龙集团”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外,还通过借用的“孙某波”、“费某娟”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

  其中费某娟分别为界龙实业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五大及第七大股东;孙某波分别为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九大股东,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八大股东,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

界龙实业2016年半年报界龙实业2016年半年报

  但是,界龙集团并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界龙实业,且在界龙实业发函征询时隐瞒了对“孙某波”、“费某娟”账户的控制情况,导致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上述持股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

  界龙集团向界龙实业隐瞒其通过“孙某波”、“费某娟”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的行为导致界龙实业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界龙集团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界龙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界龙实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此外,费钧德作为时任董事长、费屹立作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是界龙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二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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