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汽子公司采购员同抚顺特钢员工 侵吞采购款获刑7年

上汽子公司采购员同抚顺特钢员工 侵吞采购款获刑7年
2018年06月04日 14:50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日前,上汽集团子公司采购部采购员杨某,与抚顺特钢销售业务员张某等合谋,截留、侵吞公司钢材采购款共计434万余元。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7年,没收财产20万元;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7年3个月,没收财产20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兵,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新兴,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

  原审被告人褚怡捷,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审被告人潘志强,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具体内容如下:

  2010年底至2012年6月间,杨兵以变速器公司名义向抚顺特钢公司制发《转销函》等材料并由其协调、安排,由张新兴以抚顺特钢公司名义接收订单及联系供货、收款等事宜,由褚怡捷、潘志强协助转销,将原应由安悦公司从抚顺特钢公司直接采购并经万众公司、卡尔公司转售给保捷公司的部分钢材,变更为抚顺特钢公司经力诺公司中转或直接销售给尚顺公司,由尚顺公司加价出售给万众公司,再由万众公司经卡尔公司转销至保捷公司。四名被告人从中共同非法占有差价计170余万元。

  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间,杨兵以变速器公司名义向安悦公司制发《材料紧急需求证明》等材料并由其协调、安排,由张新兴以抚顺特钢公司名义接收订单及联系供货、收款等事宜,由褚怡捷、潘志强协助转销,将原应由安悦公司从抚顺特钢公司直接采购并销售给变速器公司的部分钢材,变更为抚顺特钢公司销售给尚顺公司,由尚顺公司加价出售给万众公司,再由万众公司先后经卡尔公司、安悦公司转销至变速器公司。四名被告人从中共同非法占有差价计130余万元。

  2013年9月左右至2015年12月间,杨兵以变速器公司名义向安悦公司制发《材料紧急需求证明》等材料并由其协调、安排,由张新兴以抚顺特钢公司名义接收订单及联系供货、收款等事宜,由褚怡捷协助转销,将原应由安悦公司从抚顺特钢公司直接采购并销售给变速器公司的部分钢材,变更为抚顺特钢公司销售给尚顺公司或成响公司,由尚顺公司或成响公司加价出售给卡尔公司,再由卡尔公司经安悦公司转销给变速器公司。上述三名被告人从中共同非法占有差价计120余万元。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其他线索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杨兵有犯罪嫌疑。2016年2月17日,杨兵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调查,在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同年2月19日,褚怡捷、潘志强主动至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3月1日,张新兴经电话通知至检察机关接受调查,但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兵、张新兴、褚怡捷各退缴50万元,潘志强退缴25万元。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兵身为变速器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伙被告人张新兴、褚怡捷、潘志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杨兵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张新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褚怡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被告人潘志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连同在案款发还被害单位。

  上诉人杨兵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其400余万元的犯罪金额不准确,应根据被害单位实际损失的补差金额认定。

  上诉人张新兴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张新兴的辩护人提出,张新兴没有和杨兵的共同预谋,在本案中没有起到主要作用,并未分得赃款,系从犯,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请求对张新兴从轻、减轻处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杨兵、张新兴等人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杨兵、张新兴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马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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