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丽内幕交易路畅科技股票 遭深圳证监局罚款20万元

金丽内幕交易路畅科技股票 遭深圳证监局罚款20万元
2018年04月20日 13:28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4月20日消息,金丽涉嫌内幕交易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畅科技)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对此,深圳证监局对金丽处以罚款20万元。

  以下为内容原文:

  当事人:金丽,女,1975年6月出生,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丽涉嫌内幕交易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畅科技)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丽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12月,经弘毅投资产业一期基金(天津)(有限合伙)经理王某征和路畅科技保荐代表人潘某林居中介绍,路畅科技董事会秘书蒋某财获悉广东好帮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好帮手)决定转让全资子公司江西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好帮手)股权,并已通过王某征询问过几家上市公司是否有收购意愿,遂建议王某征到深圳面谈。

  2016年12月21日,王某征受邀到路畅科技总部座谈,向蒋某财介绍了江西好帮手的基本情况。此次会面后,蒋某财向路畅科技总经理张某涛作了汇报,王某征则向广东好帮手推荐了路畅科技。

  2017年1月4日,蒋某财与江西好帮手总经理甘某煌在广州佛山三水区广东好帮手所在地会谈,进一步向其了解江西好帮手的经营状况、业务规模等。

  2017年1月15日,张某涛、蒋某财与广东好帮手实际控制人卢某光、董事会秘书王伟在深圳市宝安机场的凯越嘉轩酒店西餐厅会谈,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进一步沟通协商,基本达成合作意向。

  2017年2月9日,张某涛、蒋某财与广东好帮手董事长卢某红、监事会主席陈某甘分别代表双方签署了交易意向协议及保密协议。当天下午,路畅科技向深交所进行了报备并申请停牌。

  2017年2月10日,路畅科技发布停牌公告称,路畅科技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的标的为车载智能终端相关公司。

  2017年4月7日,路畅科技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的公告》称,本次重大重组的交易对手方为广东好帮手,标的资产为广东好帮手全资子公司江西好帮手,并称因与交易对手就交易核心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决定终止此次重组事项。

  路畅科技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63亿元,双方协商的交易对价在12至15亿元之间,上述收购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相关信息在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4月7日。王伟通过参与并购事项,知悉了有关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金丽交易“路畅科技”情况

  金丽与王伟系十多年的同事,2017年2月9日上午8时4分,金丽与王伟进行了1次通话联系,上午10时许至收盘,金丽通过手机操作“金丽”证券账户分多笔累计买入“路畅科技”8.37万股,买入清算金额411.50万元。2017年4月7日,该账户卖出“路畅科技”5.51万股,卖出清算金额为250.34万元;2017年4月11日,该账户卖出“路畅科技”2.86万股,卖出清算金额108.35万元,至此,该账户持有的“路畅科技”全部卖出,卖出清算金额合计358.69万元。经计算,“金丽”证券账户在上述期间交易“路畅科技”合计亏损52.46万元(含佣金等费用)。金丽在与王伟联络后即首次并全仓买入“路畅科技”,其交易“路畅科技”时点与其和王伟联络以及内幕信息变化关键时点高度吻合,交易量急剧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王伟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在通话中告诉金丽自己当天必须完成路畅科技和广东好帮手的并购事项,泄露了内幕信息。金丽亦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与王伟通讯联系时获取了该内幕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通讯记录、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金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伟通讯联络,获取了相关内幕信息,之后即首次并全仓买入“路畅科技”,交易行为明显与历史交易习惯不同,但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高度吻合。金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鉴于金丽能够主动配合调查,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丽处以罚款2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马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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