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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不抵债应作为退市标准之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5月31日 08:3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ST郑百文被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还债的申请,使中国的上市公司首次受到生存的威胁,也引发了市场有关退出机制的大讨论。然而,至今郑州市中级法院也没有受理郑百文破产案,而提出破产申请的信达公司似乎也不着急让郑百文破产。郑百文破不了产,也就退不了市。

  那么像ST郑百文这样股东权益近-13亿元,逾期贷款高达20多亿元,连最大债权人都要下决心“割肉”的公司,只要法院不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或不宣告公司破产,就没有退市的可能吗?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情况的确如此。

  ST郑百文与摘牌呼声很高的PT农商社的情形有所不同。PT农商社已经连续四年亏损,在现有的若干退市标准中有一条是,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如果有关部门将这个限期规定为一年半,那么农商社将会熬不到今年夏天,而成为第一家终止上市的公司。此外,由于农商社负债累累,1998年即出现资不抵债,它同样也可以通过破产退市。而ST郑百文除非被法院宣告破产,再没有其他退市标准可适用于它。

  如果在退市标准中加上一个条件——公司资不抵债且在限期内未消除的,那情况就不会像现在这样被动,非先破产才能退市不可。再倒推上去,在暂停上市的条件中,也应加上资不抵债这一条。否则,象粤金曼、南洋、琼华侨等已经够条件破产的严重资不抵债的公司,离退市就更远了。

  之所以建议将资不抵债也作为退市条件之一,并不是为了非要给哪家公司找个退市的法律依据,而是资不抵债的确是衡量一家公司股票是否还有价值的标准之一。我们知道,股票的价值首先表现在它所代表的实物资产的保值增值性上,其次才是获取相应的股息或红利,以及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连续亏损的公司,只要它还有盈利能力,其股票就仍代表一定的股东权益。资不抵债就完全不同了,资不抵债的公司可能被破产清算,资产将首先用来还债,股东们将血本无归,更不用说保值增值了。这样的股票还有什么价值?既然股票已失去价值,终止其上市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其次,一些成熟的证券市场也将资不抵债作为退市标准之一。香港联交所规定,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情况时,其股票暂停交易,并进入退市程序。纽约、东京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规定中,也涉及资产处置、冻结、财务状况欠佳,致使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等内容。显然,在这些市场里,对上市公司资产状况的关注,尤其是对资不抵债公司的退市问题相当重视,而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在上市公司破产困难重重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先退市后破产?先根据公司资不抵债又在限期内整改不利的情况终止其股票上市,然后再由有关部门将其优先纳入政策性破产计划,以减少企业职工和股东的损失;当然最符合市场规律的是依法实施破产,非上市公司的破产案应该较易操作。(记者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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