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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信托持股广发行之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8日 01:14 证券日报

  本报于11月21日曾对中信信托持股广发行股权数量的多少进行过报道(详见《安信信托定向增发在即 中信信托持广发行股权数量仍成谜》),文章出来后在信托界引起强烈反响。

  为了揭开谜底,本报记者11月26日再次致电中信信托信息披露事务联系人张志荣。张表示他看到了本报11月21日有关中信信托的报道,并提醒记者,他们公司有两张报表,而且中信信托入股广发行是经过银监会审批的。至于为什么不对本报报道做出回应,主要是由于中信集团自成立以来就一直比较低调,目前公司非常谨慎,不想解释这些事情。

  两张报表解析

  中信信托2006年年报中的确有二张报表:一张是资产负债表,另一张是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6096.21万元,信托业务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高达81亿多元。

  为了谨慎起见,本报记者为此向负责

审计中信信托2006年报的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张仲山、李喜民二位注册会计师咨询,他们皆表示因为涉及到企业(中信信托)的问题,他们不能具体解释,建议本报记者再跟企业沟通一下。

  由于涉及到信托会计比较专业的问题,本报记者向一位长期从事信托公司财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咨询,他表示根据《信托法》和《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资产并不是信托公司的,因为它是受人理财,因而不属于公司的资产,所以信托公司信托这块业务按规定不在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内列。而且信托这方面的业务报表是不公开的,按照信托协议是要给客户保密的,要公布的话只是列个总额。反过来讲,凡是列入信托资产的,它就不是信托公司自身的财产。信托项目中也可以有股权投资,比如说委托人给信托公司资金以信托公司自己的名义去投资某一个公司,这块股权从名义上来讲信托公司做股东,但事实上双方有个股权协议,实质上是代人投资的,风险报酬全都属于委托人的,信托公司只是收取个管理费而已。

  北师大一位会计学教授(同时也是注册会计师)对本报记者表示,中信信托入股广发行的资金在2006年年底之前已经付出去了,从理论上来讲应该入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里,即使有什么原因,中信信托最起码应该挂个其它应收账款或者什么款的。但如果中信信托真的入股56亿元多的话,它2006年的总资产肯定要超过50多个亿。

  但是中信信托2006年年报显示其总资产只有29.57亿元,长期股权投资也不到6100多万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信信托信托业务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则高达81亿多元。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金公司金融行业研究员表示,如果对比中信信托两个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与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来看,中信信托持有广发行股权的情况极有可能是代人持股,至于是全部还是部分代人持股就很难确定,具体持股数量还需要公司来说明。

  何种方式持股

  中信信托到底“持有”多少广发行的股权以及以何种方式“持有”,这个问题其实一直都存在。

  现在根据各种公开的信息来看,当事人中信信托并没有正式站出来明确的讲它持有多少广发行的股权,而另一方当事人广发行也没有发布“官方声明”,讲它的股东中信信托拥有它多少的股份。本报记者所得到的“持股”信息都是各媒体发布的,中信信托与广发行他俩似乎像取得默契一般,唯以沉默所应对。

  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把握中信信托入股广发行的前因后果,在此根据公开媒体报道的资料简要回顾一下广发行股权的竞标一事:

  2006年4月,银监会向广东省明确,外资股权不能突破。花旗和法兴开始重新调整财团成员和比例。

  2006年11月16日,花旗竞标团胜出,该投资者团队共出资242.67亿元人民币,认购重组后的广发行85.5888%的股份。其中花旗集团与中国人寿、国家电网、中信信托四家均各占20%的股份,并列新广发行第一大股东。

  随后的12月19日与媒体见面会上,广发行却只有董事会主席李若虹和新任行长辛迈豪两个人露面,而中国人寿、国家电网、中信信托等几家并列第一大股东没有代表出席,多多少少出乎人们的意料。

  其实早在2006年9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根据市场传闻报道说,“虽然目前花旗和法国兴业两大外资银行因受监管所限,竞标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0%,但实际上该两大财团已私下与其中资方签署协议,在将来可行的时候,回购中资手中持有的广发行股权,以达到控股广发行的目的。

  2007年1月17日《中国商业评论》报道,在广发行股权竞购结束后,花旗又赶紧同其他股东签订了股权优先购买协议,最多可持有40%的广发行股份。

  一位专门从事信托法律事务的律师认为,至于信托公司能否以信托资金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问题,新法规在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向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的同时,并未禁止其信托业务也向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上述基金公司金融行业研究员认为,信托公司当然是可以代人持股的。但如果代人持股,从国外(包括中国香港地区)监管的要求来看,公司财务报表宜注明是代替别人持有的而非自己的,同时也不必披露委托人,起到保密的作用,这主要是出于谨慎的和严谨的态度来讲的。

  中信信托虽非上市公司,但作为上市公司安信信托资产注入方,持股广发行数量是否可以对外公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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