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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T族命的重整制度存五大缺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 07:50 证券日报

  新浪提示:本文属于研究报告栏目,仅为分析人士对一只股票的个人观点和看法,并非正式的新闻报道,新浪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重组转型是上市公司摆脱经营困境最为常见的方式。在日前由人大破产法研究中心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与问题高端论坛”上,与会专家认为,重整制度使上市公司等濒临破产的企业获得了再生机会,但该制度目前在设计上还存在五大缺陷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李曙光表示,根据新《破产法》,一些濒临破产的ST公司就会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法院受理,股东权益就受限制,特别是转让买卖股票的权利是限制甚至是禁止的。但从《破产法》制度设计上来看,对于重整方案,按照《破产法》规定是要求所有债权人通过才算通过,但如果有部分类别组没有通过,按照破产法第86条的规定,可以让类别组再协商一次,再行表决一次,如果再行表决还不通过,则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即强制通过批准。此外,从《破产法》第八章的设计来看,只有一个再生型的重整,即目的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并没有清算型重整的规定。“实际上这将有利于上市公司重组。”李曙光对记者表示。

  “由于重整制度是第一次引进我们中国大陆,因此从制度设计上来讲还存在着五大缺陷。” 李曙光表示,一是重整制度的目标不明确;二是重整没有一个非常好的门槛;三是重整期间没有对债务人作出一个清晰的规定;四是《破产法》给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很大的权利,但是未给予限制;五是重整程序当中需要一个债权人市场,新的破产法没有对债权人市场和债权市场做一个清晰的规定。李曙光表示,目前最高法院已成立了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小组,对于重整制度设计当中所存在的五大缺陷,希望在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当中能够有所弥补。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叶剑荣律师表示,《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的设定是革命性的,它使我国破产法不再只是死亡法,而且也是再生法。有了重整程序的设定,使企业获得了生机。虽然去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程序的设定还有不完善之处,如重整周期的规定就不明确。但这一程序,无疑是企业有效解决经营和财务危机的法宝。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重整程序一旦启动,包括抵押权人在内的债权人就不能行权,企业赢得了自我拯救的时间;如果重整方案获得通过,企业可以在不死亡的情况下,豁免巨额债务,从而摆脱困境获得重生。这种超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是其它任何一部法律均无法给予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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