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中天科技:坏帐影响损益但降低未来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 15:38 国金证券

中天科技:坏帐影响损益但降低未来风险

  国金证券

  李太勇

  公司公告可能对与日本信越的诉讼计提坏帐准备,影响06年业绩损益,注意短期风险。

  与日本信越的诉讼目前合计金额为9700多万元人民币,公司因交易所的要求公告公司可能对此计提坏帐准备,但具体计提比例和金额现在未确定,公司正在与事务所协商。从公司的估计来看,全额计提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全额计提06年的EPS将变为亏损,即为-0.24元。按信越与中天当时提出的和解条件金额计提,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47%左右。但此次计提后有利降低未来的业绩风险,我们仍对公司未来几年的业绩保持乐观的估计。

  公司认为中方执行日本裁决结果的可能性较小,天津鑫茂科技胜诉日本信越的案例也对公司形成了有利的支持。

  前次本人对天津鑫茂科技的胜诉进行了简评,由于所涉内容相似,我们认为此案例的胜诉有利于支持中方不执行日本的裁决结果。公司也认为公司发生大额赔款的可能性较小。

  去年4季度受海底光缆业务开办费集中计提及海底光缆的主要合同执行延续到今年1季度,收入未确认到4季度,06年海底光缆亏损较大,造成公司4季度的业绩低于3季度的业绩。公司如果没有计提诉讼准备,公司的净利润增幅预计在30%-40%左右,略低于本人前期53%的预期。但受公司光纤光缆、射频电缆业务产能扩张,光纤光缆行业正处于需求上升阶段,海底光缆需求反弹,电网投资大幅增长带动公司电力电缆业务快速增长的影响,另外大宗原材料的下降,有利公司提高盈利能力,我们认为公司07-09年的业绩将会出现快速增长,未来2年的复合增长率预计将超过50%,本人仍维持对公司买入的评级。本人建议利用此次下跌的机会逢低买入。

  中天科技与日本信越的诉讼中天科技与日本信越诉讼相关情况:

  2001年11月27日,中天科技与信越化工签订了为期5年的《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买卖产品为匹配型单膜光纤预制棒,履约起始日为2003年1月1日,付款方式为买方开具不可撤消的、无权追索、自动循环信用证给卖方。签约后不久,光纤产品即受到日本等国企业低价倾销,致使光纤价格急剧走低。中天科技多次通知日本信越化工要求更改合同条款,并在行业协会组织下,与国内多家光纤光缆生产企业向国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后经中国商务部正式裁定,日本等国光纤产品对我国的倾销成立。但是,日本信越化工仅同意将合同执行日延期至2004年1月1日,拒绝修改该合同价格和数量条款。中天科技由此认为,基础合同存在日本信越化工的实质性欺诈行为,且光纤市场由于日本等国企业的倾销,致使该合同实际无法履行。2003年11月20日,中天科技在合同未开始履行前,即正式通知信越化工,解除该合同。

  2004年4月,日本信越化工向日本商业仲裁协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中天科技向日本信越化工支付2004年1至3月金额为2.4亿日元的采购产品账款补偿及利息;2005年5月,日本信越化工按照每月2000公斤,每克预制棒40日元计算,进一步申请增加采购产品账款补偿至15.2亿日元及利息,合计近1亿元人民币。信越化工同时要求日本商业仲裁协会,判定中天科技与日本信越化工签署的《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仍具效力,继续执行。

  中天科技对信越诉讼的观点中天科技认为,日本信越化工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该仲裁案的情况是,合同未实际履行,日本信越化工没有生产、更没有提供货物给公司,公司也未向对方开具信用证。日本信越化工未产生实际损失,仲裁请求中40日元/克的赔偿计算办法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中天科技认为,基础合同存在日本信越化工的实质性欺诈行为,且光纤市场由于日本等国企业的倾销,致使该合同实际无法履行。2003年11月20日,中天科技在合同未开始履行前,即通知信越化工解除该合同。

  中天科技指出,此案属于国际仲裁,相应的裁决、执行时间也将会比较漫长。如果日本商业仲裁协会裁决支持日本信越化工仲裁请求,将对公司营运产生不利。但按照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该仲裁裁决将首先经过中国法院确认其效力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如果该仲裁裁决存在违反仲裁规则和法律的情形,中国法院有权予以撤消或不予执行。

  中天科技与鑫茂科技案的比较主要区别:鑫茂科技执行了部分合同,但中天科技签合同后就没有执行,也没有开出信用证,在合同未开始覆行前,就通知了信越化工解除合同。此次是鑫茂科技起诉信越,信越是被告方,鑫茂科技起诉信越合同欺诈;而中天科技与信越的诉讼中天科技是被告方,主动起诉方是日本信越,日本信越起诉中天科技没有按时执行合同。而信越已经在日本起诉了中天科技,日本的法院已经作出裁决要求中天科技进行赔款,但这个裁决首先要得到中国法院的确认其效力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如果仲裁规则和法律的情形,中国法院有权撤消或不予执行。

  诉讼内容与性质相同:诉讼内容与原因基本上相同,但是因与日本信越的预制棒的长期供应合同所引起,而行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合同执行不具备条件而引起。由于未给中天科技造成损失,因此中天科技未主动起诉,同时中天在合同未履行前,公司已经向信越提出解除合同,因此给信越实际上也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鑫茂科技胜诉为中天科技提供了有利的法律裁决的案例支持,有利于中国法院不执行日方对中天科技的赔款裁决,因此我们认为中天科技支付赔款的可能性较小,这也是投资者一致非常关注的问题,我们认为从鑫茂科技的案例来看,中国法院承认日方裁决的可能性很小,中天科技的或有风险将会大幅降低,公司管理层也多次表示有信心不让公司发生这种或有损失。

  鑫茂科技(原天大天财)与日本信越的诉讼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于2006年8月15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8月16日受理、立案,并于2006年8月26日向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司及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

  2、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3、有关纠纷的起因: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于2001年3月23日签订了《长期销售及采购协议》,约定我公司向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采购匹配型单模光纤预制棒,并以不可撤销、自动循环信用证方式向其支付货款,信用证有效期限为2001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签约后一段时间,该同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下降。期间虽应我公司要求三次修改合同,但被告方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降价,调整后的采购价格仍比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高出一倍以上。被告方利用其垄断地位迫使我公司签订的这一合同明显失公平,价格条款存在欺诈,违反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我国立法的根本原则。

  该合同的执行,已导致我公司产生了20183638.60元的巨额直接损失。同时,由于信用证的开立和支付,导致本公司237994074.2元资金被质押,本公司现金流受到严重不良影响。如不尽快终止这一合同,公司损失还将进一步加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权裁定和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仲裁结果(详见公司2006年2月16日披露的《与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光纤预制棒采购合同及信用证纠纷案进展公告》),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决定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双方签订的“匹配型单模光纤预制棒”产品之《长期销售及采购协议》及三次修改合同无效、撤销并终止履行。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履行该合同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人民币20183638.60元。

  3)本案诉讼所需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判决情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自2004年1月2日起,原告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签订的《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及三次修改协议予以解除;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928元,由被告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不再办理退费,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结果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无法判断是否为终审判决。如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将自2004年1月2日起全部解除,进而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现金流将得到较大改善,但不会影响到公司本期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如非终审判决,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将取决于终审判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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