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03年7月11日,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水产集团”)转来的法院2003年5月9日签发的(2003)北民四初字第70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稿》,查封位于青岛市的三宗土地的使用权(以下简称“三宗地”),期限为2003年5月9日至2004年5月8日。水产集团于2001年7月已将三宗地转让于本公司,但至今尚未完成产权证书的变更。本次诉讼受理机构为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北区支行
    被告: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
    事实和理由:原告因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对其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以(2003)北民四初字第70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稿》裁定,查封冻结三宗地。
    三、三宗地的有关情况
    1、水产集团已将三宗地的使用权出让于本公司
    2001年7月12日,本公司根据首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与水产集团签署了合同号分别为ZLB01063001和ZLB01063002的两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水产集团将此三宗地的使用权转让于本公司。2001年7月13日,本公司召开第十三次董事会对此做了再次确认,2001年7月17日发布了《关联交易公告》对外做了详细披露。
    2、按照协议,本公司已支付了受让对价,办理了资产交接手续, 并已实际占有和使用三宗地。
    3、水产集团与本公司正在积极办理三宗地的产权证书变更
    在前期的产权证书变更过程中,由于水产集团未能按时支付各项税费等原因,变更工作尚未完成。经本公司多次强烈要求,目前水产集团正在全力筹措资金,以求在近期将三宗地的产权证书转至本公司名下。
    四、本公司采取的对策
    本公司认为:被查封冻结的三宗地,应为本公司财产,法院的裁决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向法院送达了《财产查封异议申请书》,提请法院撤销2003年5月9日(2003)北民四初字第70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稿》的裁定,解除对三宗地的查封。
    五、其他诉讼
    本公司及控股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2001年7月份,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冲减了水产集团对本公司的欠款1880.88万元。如果本公司《财产查封异议申请书》申诉失败,将使本公司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减少1802.51万元(已摊销78.37万元),对水产集团的应收款增加1880.88万元。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会有一定影响。
    七、备查文件
    1、《财产查封异议申请书》;
    2、青岛市北区法院(2003)2003)北民四初字第70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特此公告。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