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水产集团”),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2573.132万股, 占总股本的47.25%。2003年3月7日接水产集团通知,因其与中国银行济南分行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鲁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3773.132万股,占总股本的14.18%,于2003年2月19日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03年2月24日至2004年2月23日止。
    至此,水产集团所持本公司股权已全部被司法冻结。
    特此公告。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