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水产集团”),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2573.132万股, 占总股本的47.25%。2003年2月27日接水产集团通知,因其与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历下区支行借款纠纷一案,根据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3)历立保字第1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8000万股,占总股本的30.07%,于2003年2月17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此前,水产集团所持本公司股权已有800万股,因为其下属公司担保之贷款未被如期偿还被依法冻结。
    至此,水产集团所持本公司股权共计8800万股,占总股本的33.07%,被司法部门司法冻结。
    特此公告。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