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3年2月26日,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本公司诉与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水产集团”)欠款纠纷一案。本次诉讼受理机构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南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由被告等发起设立的一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依法设立后,被告长期占用原告的资金不还,原告为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曾多次与被告协调,要求其尽早归还占用的全部资金,被告虽归还了一部分,但尚有大量资金没有归还。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现仅就被告自2000年11月29日至2002年8月2日期间占用资金共计人民币50232114.37元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款项人民币50232114.37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03年2月26日,本公司收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3)历立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查封被告水产集团座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3号地下一层、地上一至三层、六至十二层写字楼及其土地使用权(包括前后院落),查封期间该房地产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四、其他诉讼
    本公司及控股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本期利润并无影响,对期后利润影响不大。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民事诉状;
    2、济南市历下区法院(2003)历民初字第74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3、济南市历下区法院(2003)历立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董事会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