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交易概述
    1、2002年9月21日,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实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将所持青岛中鲁海大爱华海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华药业”)59.88%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兰太实业。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不再持有爱华药业股权。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2002年9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详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根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事项经双方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允性原则,交易双方经平等协商作价转让,交易公平,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股权转让已获爱华药业股东会通过,且爱华药业的另一方股东青岛海洋大学(以下简称“海大”)已承诺放弃优先受让权,不存在审批等相关程序尚未完成的情况;所转让的股权权属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兰太实业是1998年12月31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于2000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28)。该公司住所为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法定代表人王刚;注册资本人民币17265.2899万元;税务登记证号码152901701463809。公司主营加碘食用盐、化工原料盐、农牧渔业盐产品、金属钠、液氯等盐化工产品及胡萝卜素系列产品、盐藻粉盐湖生物产品、医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控股股东为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持有其59.22%的股份。截至2001年末,兰太实业总资产119365.9693万元,净资产63485.1322万元。
    2、交易对方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无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3、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为爱华药业股权。该公司于2001年9月28日注册成立,是本公司与海大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72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以现金4311.53万元人民币出资,占59.88%的股权;海大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及现金共计2888.47万元人民币出资,占40.12%的股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民,公司住所为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科苑经一路;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药品、保健食品;药物、保健仪器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对本次股权转让,公司已征得另一股东海大的同意,且海大承诺放弃对该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2、截止2002年8月31日(未经审计),爱华药业资产总额为108,083,320.10元, 负债总额39,305,797.25元,净资产68,777,522.85元,应收款项总额11,483,467.61元;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027,414.32元,主营业务利润2,611,296.19元, 净利润-1,650,977. 41元。
    3、本次股权转让未经资产评估。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527.11万元,支付方式为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个银行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汇入双方共同控制的在济南的银行账户。在办理完股权转让手续的次日该款转到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股权转让须获得爱华药业股东会批准,该协议经双方董事会批准之日生效。
    2、定价情况
    交易双方经平等协商,以协议定价方式确定本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27.11万元。
    3、根据协议约定,交易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经查阅交易双方近三年及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报表,董事会认为对方有支付此款项能力,并无风险。
    五、转让股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目的旨在盘活公司现有资产,改善公司产业结构和公司财务状况,集中资金优势,确保经营主业的健康发展,对公司长远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股权转让公司可实现直接投资收益215.58万元人民币。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股权转让协议》;
    2、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爱华药业股东会决议;
    4、海大放弃优先权承诺函;
    5、爱华药业财务报表。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