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30日,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所持青岛中鲁海大爱华海洋药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审阅了与本议案相关的资料,并经了解有关情况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允性原则,交易双方经平等协商作价转让,交易公平,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股权转让能改善公司产业结构和公司财务状况,集中资金优势,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同时,能化解项目投资风险,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3、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同意此次股权转让行为。
    
独立董事:王汉民、刘保玉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