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近期接到青岛海事法院(2005)青海法海商初字27号民事判决书。该诉讼事项本公司已于2004年10月16日在《证券时报》和《大公报》予以披露。现将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诉讼事项受理日期为2004年10月9日,受理机构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为中国银行济南分行("济南中行"),被告为本公司和山东省中鲁水产海运有限公司("中鲁海运")。详细情况见本公司2004-018号公告。
    二、判决结果
    根据2005年8月26日青岛海事法院(200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本公司偿付原告济南中行贷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总额2,099,769.28元。
    2、本公司应以"泰平"轮、中鲁海运应以"泰宁"轮、"泰兴"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各轮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依法优先偿付原告济南中行。
    上述款项,本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10元、财务保全费150,520元,由本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本公司当期利润和期后利润均有一定影响。
    四、其他诉讼事项的说明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及控股公司未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亦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青岛海事法院(200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