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近期分别接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四初字第175号("诉讼一")和(2004)济民四初字第87号("诉讼二")民事判决书。以上两诉讼事项本公司分别于2004年10月9日和11月26日在《证券时报》和《大公报》上予以披露。现将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诉讼一"
    (一)基本情况
    该诉讼事项受理日期为2004年9月30日,受理机构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为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珍珠泉支行("济南建行"),被告为本公司和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水产集团")。详细情况见本公司2004-017号公告。
    (二)判决结果
    根据2005年1月1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四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清偿原告济南建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万元,利息539069.24元;水产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2855元、财产保全费143215元,合计29607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二、关于"诉讼二"
    (一)基本情况
    该诉讼事项受理日期为2004年11月25日,受理机构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为中国银行济南分行("济南中行"),被告为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和山东省山海水产贸易中心("山海贸易")。详细情况见本公司2004-024号公告。
    (二)判决结果
    根据2005年1月3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四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济南中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82613.42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山海贸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50元、财产保全费21270元由本公司和山海贸易共同承担。
    三、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两诉讼事项对本公司2004年度利润及期后利润均有一定影响。
    特此公告。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二月十九日